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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就业管理政策近期出台 “小时工”也得签合同 自《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后,有的用人单位以使用的人员是“小时工”为理由,有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经营管理人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害。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发布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小时工实际上是一种计算劳动报酬方式。在计时工资中,有按月、按星期、按工作日、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多种方式。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采用了按月计酬的方式,且招收录用按月计酬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小时计酬的则较少。有的管理人员似乎产生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使用按小时计酬的人员不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小时工与用人单位间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重要证据。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规范、不稳定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必然给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能为了图方便省事,而将劳动关系置于《劳动法》的规范和调整范围之外。《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小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规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用工,必然要承担管理者的责任。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报酬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同样需要一定的规范,没有劳动合同,显然缺少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使用小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方便灵活地用人,从而降低人工成本是用人单位与小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遍的理由。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麻烦同样不可避免,甚至可能导致对用人单位的更加不利的后果:一是可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因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小时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若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使用了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职工,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本无可非议。但对用人单位来讲,用工自主权应在依法办事的范畴内行使,因此须尽早与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小时工三点区别 区别之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而小时工不一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均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是雇主的职工的问题。俗称为小时工的人员中,既有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者,也有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条件的人员,如家政服务员、退休人员参加以按工作小时为计酬方式的工作,被叫做小时工,但与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 区别之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的小时工与雇主之间不应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两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即使是按小时计酬,因其与雇主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应签订劳动合同。 区别之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报酬与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的小时工的报酬不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获得的报酬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还包括了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而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的小时工的报酬在一定意义上讲,则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且不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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