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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相关,行情)“可转债风波”从方案设计之争,升级到方案合法性之争,与“基金联盟”剑拔弩张地对峙,将令其他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慎重抉择
尽管招商银行(600036)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方案自公布以来就饱受争议,但事情发展到大小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剑拔弩张地对抗,这种中国证券市场可谓罕见的场面最终爆出,还是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
即使到本周二(10月14日)下午4点,也就是距招商银行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剩17个小时之时,几乎所有人都以为,招商银行发行100亿元可转债已是板上钉钉。但就在这时,意外出现了。
这个意外,生自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悄然发到各基金公司邮箱的一份“律师意见函”。“律师意见函”中对招商银行可转债方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由此,将招商银行转债风波从方案设计之争,升级到方案的合法性之争。
ஸஸ“基金联盟”质疑
此前,经历了多次方案的提出和被否决,47家投资基金和世纪证券组成的“基金联盟”总共持有招商银行超过5%的可流通股,他们已不再寄望于10月15日召开的招商银行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募资方案。但在这份“意见函”的支持下,“基金联盟”转而对招商银行发债方案的合法性提出三点质疑,并提交提案,要求否决招商银行100亿元可转债的发行方案。
由此,15日当天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演变成双方对发行规模、发行条件和流通股东表决权的一场“口水战”。
对于发行规模,基金经理们认为,截至2003年6月30日,招商银行净资产额为171亿元,因此,计划100亿元的可转债发行规模,并不符合《公司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在有关法规中,有关于“发债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规定。
招商银行方面则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提出“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是在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之前还是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解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80%。因此,招商银行指出,不超过100亿元的可转债,并未违反现行法规。
ஸஸ招行反驳
在发行条件和流通股东表决权上,基金经理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还应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即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同时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这两项规定。
而招商银行于2002年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7.7亿元,截至2003年6月30日,尚有37.7亿元没有运用,即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5%。这亦被指不符合上述文件中“前次募集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中还明确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招商银行认为,此次再融资选择了发行可转债,这不属于增发;募股资金使用进度适用于工商企业,对金融企业不适用。另外,证监会也并未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而对于“基金联盟”提交的否决提案,招商银行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有关“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予以回绝。
ஸஸ“将抗争进行到底”
最终,招商银行的可转债方案,仍以获得超过85%的股东同意而通过。此次对抗,并未给“基金联盟”带来惊喜的结果。
一位与会的基金经理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我们并不是反对招商银行融资,但大家应该共同出钱出力,而不能只是流通股股东出钱、法人股股东获利。”
他透露,此前他们并没有考虑招商银行可转债方案的合法性,只是针对招商银行的融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但天元的“律师意见函”首次将问题引入招商银行可转债方案的合法性问题,对招商银行的可转债规模提出质疑,并对《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产生歧义做了分析。
记者随后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对公司发债规模中所指的“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应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的任何时点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包括本次债券的发行金额。这与《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即指“公司对外投资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是一个道理。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与国家的根本法规发生冲突时,其权威性肯定不如《公司法》。
天元的“律师意见函”也认为,如果《公司法》中规定的“累计债券总额”不包含本次拟发行的债券金额,则上述规定完全丧失意义,因为发行人可以一次性发行超过40%来规避上述限制。
“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还远没到盖棺论定的时候。”一位基金经理这样说。
ஸ会后,47家基金公司和世纪证券发布《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发债议案的联合声明》,表示将把抗争坚持到底,并将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呼吁监管部门对招商银行发债方案不予审批。
ஸஸ如何收场未可知
今年9月以来,多家上市公司都透露出发行可转债的意向,其中万科A(000002)拟发行19.9亿元,金牛能源(000937)拟发行7亿元,韶钢松山(000717)拟发21亿元,中远航运(600428)拟发10.3亿元可转债。
然而,目前招商银行与“基金联盟”剑拔弩张的态势,让这些准备发债的公司心有余悸。尽管离发行还有一段时间,他们丝毫不敢怠慢与各大基金机构的沟通。
“前一段时间公司高层已经与上海、深圳等地的部分基金机构进行了沟通,接下来可能还要去拜访北京的基金机构。”万科A董秘办公室一位人士透露。公司高层在与基金机构沟通后,已将融资规模缩减了10个亿。
那么,招商银行可转债风波是否也会如万科A一样,以公司高层和基金机构双方的妥协收场?
市场人士都已注意到,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表示:“我们的提法是发债不超过100亿元,目前较普遍的理解是100亿元,并且认为100亿元过大。我们会尊重大家的意见,在不超过100亿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承受能力、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意见,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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