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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我对证券市场的看法(二)
  时间:2001年03月08日09:08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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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基金黑幕》的文章提出了一个关系我国证券市场大局、需要郑重对待的问题,这就是“庄家”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我认为这类活动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损我国法律的尊严,应有司法机关介入,对违法者绳之以法。(56)接着我在2001年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的《评说“庄家”》中讲到,我国目前在股市上做庄炒作,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活动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必须严肃对待。

所谓“庄家”,是指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暴利的炒股家。其中,一类是中介机构;一类是上市公司的某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还有一类就是资金的供给者。他们共同密谋以后就低价吸纳、建仓,手里掌握了大量股票,然后就开始炒作。炒作的办法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入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夭夭,而把跟庄的人们套住。(57)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交易都是严禁“坐庄”操纵的。机构操纵股价一旦被发现,就将受到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都明文规定禁止股市上的操纵股市价格和幕后交易行为。幕后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在这三种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的处罚主体是证券管理机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主体则是法院。在关于操纵股市价格与幕后交易方面,《证券法》与《刑法》分别有不同的法条与之对应,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法》修订案中已经有关于证券犯罪的相关法条(第181条、182条),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证券法》在很多方面是与其相互配合的(第71条、第72条)。其中幕后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既触犯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58)

可是由于基础不健全、执法不严格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一些懂得证券市场交易特性、又有某种权力背景的人,却把股市看作一个可以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而不会受到惩罚、从而从中小投资者(他们往往被某些人轻蔑地看作可以任意宰割的小民)口袋里大把掏钱的绝好场所。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这些公然触犯刑章的人长期没有受到司法处理。

显然,中国股票市场的情形,并不像我的诘难者说的那么轻巧。从书店中、报摊上令人目不暇接的图书,诸如《跟庄追击》、《跟庄走天下》、《跟庄赚钱指要》、《散户跟庄技巧》等等,可以看到在当今的中国股市上庄家的势力有多大。中小投资者除了“跟庄”外,几乎没有别的路好走。所以民间才有“无庄不成市”、“庄股市场”、“庄股天下”之类的说法。一般中小投资者也只好安于“随庄获利”、“与庄共舞”的处境。事情就这样奇怪,“做庄”明明是违法行为,哪只股是“庄股”,谁在“做庄”等等却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堂而皇之地在我们的官方报刊杂志上讨论,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在这种情况下,谁能相信“股市的主流是好的”这种说辞?

也有人把“庄家”比作外国非连续交易市场上的“做市商”,说是:“中国股市不是应不应该有所谓庄家的问题”;“资本市场离不开机构操盘。即使在国外的股市也都存在着类似我们现在所说的庄家的角色,只不过他们称之为‘做市商’。”(59)其实,所谓做市商(marketmaker)制度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我国主板市场上的竞价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在非集中竞价(即“一对一”谈判)的条件下保障股票交易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各国的法律也严禁做市商单方面操纵股价,误导其他投资者。(60)总之,合法的做市商制度与中国时下违法违规的“庄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横行和“跟庄炒股”的现象能长期存在?看来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庄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把投机的风险转嫁给政府。投机成功自己赚钱,投机失败国家赔钱。这样一种机制实质上是用全国人民的财产给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以“资助”。于是有些中小投资者也想分一杯羹,跟庄赚钱。消除这种机制,涉及到一些与现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造有关的深层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铲除庄家操纵市场所赖以存在的土壤,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要加紧改造国有经济,加快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明的规则和秩序,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于自己利益的自觉性,保卫自己利益的决心和能力,是促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扼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最重要的力量。有关的法律应当赋予投资者发起集团诉讼、起诉施行舞弊诈骗的公司经理人、交易商的权力,并保证这种权力能够实现。我们的大众传媒应当为广大中小投资者鼓与呼,发挥社会舆论的批评监督作用。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济学家也有自己的一份责任。我们应当本着自己的良知,传播正确的经济学知识,抵制各种误导投资者和为违法违规活动张目的错谬言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61)5.关于“打压股市”

与“规范股市”

诘难:

厉以宁:“有人说《证券法》出来股市就应规范,没那回事。”(62)

萧灼基:“有人说中国股市不规范,其实一开始不规范是正常的,一开始规范是不正常的。比如一个小孩子,一生下来就很规范,走路也很规范,吃饭也很规范,说话也很规范,这是人吗?是机器人。”(63)“那种以不规范为理由,把资本市场打入冷宫,扼制资本市场发展的看法,是不可取的。”(64)“如果把市场看作赌场,打压、摧垮市场,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如果人们认同我国资本市场是赌场,没有存在的权利,不能存在,股价必然狂跌,股民手中的股票必将成为废纸一张。”(65)“有的同志说揭露股市的弊端是要保护广大股民,尤其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把股市当成赌场,而赌场是非法的,应该关闭,如果关闭股市取缔股市,受到最大损害的是谁,还是广大股民。如果广大股民有意见,谁来赔偿?我要是股民就会提出,股市是政府开的,上市公司是政府推荐的,股票发行价格是政府决定的,监管是由政府负责的,你现在说要关掉,我的损失找谁赔?应该找政府赔。政府赔得起吗?不说全部股票,流通股票相当于1年的财政收入,赔不起的。把股市搞垮,对谁有利?对中小股东肯定没利。把股市搞垮,使得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往后推,只能对少数坚持传统计划经济观点的人有利。”(66)

董辅:“我把中国股市当作一个初生的婴儿,会有很多毛病,……即使有病了也不能用猛药。”(67)

韩志国:“吴讲中国股市从一开始就是不规范的,这是对的,但为什么不规范?中国股市是在新旧体制夹逢中成长起来的,正因为它不规范才取得了生存权。如果中国股市场当时就规范,市场不可能发展。股市的规范与发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没有一个国家的股市一开始就是规范的,股市发展的历史就是投资者钻空子、政府和立法单位堵空子这样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有了这样的博弈,才有了今天的发展。整个市场发展的过程就是管理者与投资者共同学习的过程,这种学习过程本身就带来不规范,又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我们把股票市场当做一个只有10岁的孩子,而且还是一个得了病的孩子。在孩子得了病的时候,是把他掐死、扔掉?还是诊断病因后对症下药,使他健康地成长?在吴敬琏教授发表的言论中,有一句是最

要害的:全民炒股赚的钱不是在生产发展中创造财富得来的,而是将别人口袋的钱转到他的口袋里,如果是这样,要想让一个民族发展起来,就像是拔着自己的头发想要离开地球一样。吴教授的这句话,实际上是要不要股票市场的问题”(68)

确如韩志国先生所言,规范和发展是股市的一个永恒主题。因为在我看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而不规范则无从发展。所以从股市初创时期起,我和我的同事们就用了不少力量来研究我国年轻的股市如何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但是,另外一种声音,即在发展初期不应规范的说法似乎也甚嚣尘上。例如在1993?1994年期间,就有一些自称代表证券业发展利益的人士提出,1993年以后的股价下降,是由于社会舆论对股市批评多鼓励少,特别是政府对市场规范化操之过急造成的。他们说,“股市低迷”使在高价位上购入股票的人们受到损失。因此,如果政府不放松对规范的要求和采取诸如限制扩容、组织资金入市等政策措施托市、救市,就是“没有尽到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的责任。”(69)当时我们针对这种主张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用行政审批制度限制扩容和动用国家掌握的财力来为气泡充气,以便补偿那些在股票价值回归时被"套牢"的人们的损失是不可取的。因为且不说这种用公共财力去弥补部分人的营业损失的做法是否合理,就以它能否长期维持高股价从而使持股者得益而论,也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这里的问题在于,世界上不可能有长久维持不破的气泡;也没有哪一个政府具有让股价只升不降、气泡只胀不缩的本领。(70)

在这种争论中,我们一方面明确反对哪个市场出了问题就把哪个关掉这种无异于回到计划经济去的做法;另一方面积极主张采取改革的办法去处理股市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的政策措施包括:(1)采取谨慎稳定的货币政策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来保持宏观环境的稳定,以避免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2)加快各方面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改革,以便给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体制前提;(3)力促金融改革早日到位,加快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商业银行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发展多种多样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信托、代理居民从事投资活动,把大量存在的游资引向对实质经济的投资;(4)加快证券交易立法,改善对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经营单位的规制和管理,证交所应当在证监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下恪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而不应有“自己的”牟利动机,对证券商也不可以有亲疏之别;(5)股票上市应当改变行政性规模控制和行政审批制的做法,而是根据股份公司的资产和组织状况、近几年的绩效,由证交所核准上市。我们还提出,对于股市,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的方针要明确,行为要端正;“所谓方针要明确,就是我们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只在于为市场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一个重要的架构。发展证券市场只能服从于这个目的;所谓行为要端正,是说要恪守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准则……防止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来对待证券市场,动辄进行行政干预”。(71)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前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和我共同主持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企改革攻坚15题》(72)的研究。其中第13题系统提出了我们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证券市场的主张,包括:第一,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发挥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为依归,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考虑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第二,改变“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做法,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第三,改善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方式,以执行强制性披露制度为主要手段,而不能以行政审批为主,更不应由监管机关对交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第四,培育更多的投资主体,吸引更多的入市资金,使股市在规范的基础上得到更大的发展。(73)

在过去10年中,各方人士就如何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我国股票市场也曾提出过不少好的建议。例如,陆向谦博士1994年曾经提出过利用当时股价下降的时机,“既治标又治本”的办法。他建议针对当前熊市,“提高标准,使得上市公司及市场运作向国际标准看齐。一方面,门槛提高了,短期内上市的新股数目会下降,这就治了标;长期来说,门槛提高了,中国股市的素质将趋进国际标准,这就治了本。”(74)可惜,这类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股市的声音往往被那种放松规范化要求、减少股票供给、增加入市资金来使中国股市“重现辉煌”的呼声所淹没。(75)自1993年以来,我国股市管理当局曾多次“救市”、“托市”,其结果都是不好的。这类行动不仅没有把股市真正的托起来,相反却导致股价的巨幅波动,错过了一次又一次引导股市健康发展的时机。以上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借口我国股市还是“婴儿”、还很“年轻”,借口它是改革的产物,袒护各种侵害股市机体、戕害股市生命的错误行为决不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也不符合股市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股市刚刚起步的时候起就订下规范化的目标,稳步地促其实现。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姑息养奸,养痈贻患,那只会使黑幕愈演愈烈,积重难返。最近揭露出来的“血洗”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的兰州证券黑市,就是触目惊心的一例。

国外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和法国由于18世纪70年代气泡的发生和崩溃,曾经导致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人们把购买股票视为畏途,大大延缓了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76)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爆发前的7年大牛市中,美国股市也曾经是金融寡头横行、金融诈骗猖獗。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又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同时建立起一个具有广泛权力,包括立案侦察权力的新的联邦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督证券市场,调查违法事件,管理证券发行人和交易商。这些措施的落实曾经遭遇过有组织的强烈抵抗,在罗斯福行政当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三届SEC的不懈努力,才大体实现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规范证券市场决非易事。不但会有认识上的障碍,还会有来自既得利益的阻力。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那些在泡沫经济中已经获得利益的人们,会成为阻碍泡沫消失的主要障碍;而那些尚未在泡沫经济中获得利益的人们,又往往将自己很高的发财期望值寄托在泡沫的膨胀中,而这两部分人则成为泡沫不断膨胀、发育的“打气者”。(77)

“清醒地认识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必然遇到的阻力和障碍,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知难而退,把健全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目标的实现推向遥远的未来。恰恰相反,现在形势逼人,时不我待。惟其任务艰巨,就更加要求一切关心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人们携起手来,加紧努力,克服阻力和障碍,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尽快健全起来。”(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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