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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人 侯宁
《证券投资基金法》昨日如约通过,并将付诸实施,综观全文,可以概括为三个利好:利好机构,利好基金,利好股市!但此时,面对正在修订的《证券法》,我们是否可以期待除了利好机构、利好企业、利好股市之外的利好股民呢?换句话说,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的利益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切实保障呢?笔者以为,在基金法利好机构的鼓舞下,中小投资者至少应该尽早行动起来,呼吁有关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和官员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能切实以法律形式通过一些相关保护条款!因为这一点,对我们这个不完美的股市而言,太重要了!!!
何以如此呢?让我们从此次基金法先行说起。从此次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看,笔者以为,立法委员会充分重视了参与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机构规模的拓展以及基金本身的利益维护,也从立法上强调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但明显做得不够。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以146票的绝对高票获准通过。在这个做了一系列舆论铺垫的证券新法中,发起人门槛如约降低,券商、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类公司甚至个人大股东(投资规模超过三亿)可望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的渠道做了非禁止性规定;私募基金的灰色“成分”也保留了在未来得见阳光的法律空间;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追究也相应地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上这一切较一审、二审文稿中的变动,充分体现了立法委员会关爱基金成长、拓宽基金活路、重视基金持有者权益保护的初衷。故而招徕市场上下一片叫好声。
其实,笔者对此“利好”也早在《基金法带来怎样的利好》一文中作过简明的阐释,因为那时的舆论铺垫已经把相关修改道出了大半,投资者对此早有了预期。但如今,面对本次基金法把二审稿中基金持有人召开持有人大会比例的提高到50%这样的事实,笔者却遗憾地想到了机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中小投资者发言的权力却无形中被削弱了!这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说法似乎再度成了一次活生生的嘲讽!
面对这个“利好”,笔者不由得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便是基金的设立多是机构或者富人、能人的事,普通投资者一般是有买卖的份儿,大一点的投资者,能拥有超过10%的基金份额,才能拥有一定的“反向”发言权。然而,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10%的基金份额应该是不可想象的!从这个以上说,不管是利好基金、其他发起人还是私墓基金,针对的就成了机构和富人的事情。其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的意义,主要在于选择机构和能人的本领了。
然而,覆盖面更广、意义更为重大的《证券法》却完全不同。作为规范和发展整个证券业的大法,它设立的目的是要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合适和公平的法律环境、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据。这样,证券法的设立便不仅仅是要保护机构投资者、发展机构投资者以及建立稳定的直接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要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这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便是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在立法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引起知识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等多方面的优势存在,对立法的影响力无疑是要更强一些,所以其利益便更容易得到体现。因此,不论是修改证券立法的统筹对象,还是修改证券交易的游戏规则,抑或是修订证券法的监管条款等等,都容易更多更容易地体现机构投资者的意愿。而作为“散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便容易被忽视或者忽略不计!
然而,众所周知,托起这个市场的真正主力军,恰恰就是这些被称为社会游资的中小散户投资者!这也是为什么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在经历的股市崩盘后推出《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时,一再强调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我国这个“新兴加转轨”的特色股票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一再被忽视被掠夺,此时修订的证券法难道对此不应该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么?要知道,我们的市场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圈钱”的痕迹太重,不规范的程度更深,已经到了不规范不足以发展,非重典无以量刑的程度了!
因此,笔者建议,新的修订后的证券法首先应该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单独提出,以重刑对此项信息的披露严加整治,以弥补广大中小散户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中的弱势;第二,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追索的渠道,把“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以及“客户保证金神圣不可侵犯”等写入蓝天大法,以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的真正利益。笔者以为,非如此,不足以震慑圈钱以及老鼠仓等损人利己的“普遍市场行为”!非如此,不足以体现管理层体恤民众、爱护市场图谋长治久安的深远图谋!
总之,《基金法》通过了是机构的大利好,因为它是有利于基金业的规范和壮大,但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它的利好性质确实打了折扣的。而修行后的《证券法》若能切实体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他们的利益予以法律保障的话,那才是真正的特大利好!不就是年终岁末的事么,中小投资者以及真诚希望中国股市健康成长的所有投资者不妨期待着!看看基金法利好后证券法将会出台怎样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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