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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老板”事件和“中中外”项目比较倘有朝一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能像当年联通处理“中中外”事件一样处理事关私人资本的复杂问题,那么,市场经济就植根于中国了
在新闻纷呈的盛夏,陕北地区近日来因为收回民营油井开采权引起的纷争相对比较局部,或许不算最重大的事件。但因为此事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方式和政策取向之种种,相当典型地折射出有关政府及部门对于民营投资的态度,便有颇多教训值得回味了(参见本期报道《陕北油田民间投资如此“刹车”》)。
陕北地区的民间投资油井开采,逾时10年,跨延安、榆林两市共15个县千余平方公里油区,涉上千家联营公司,约30亿多元资产。按1986年10月始实施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将此类开采权转予民间经营。但因为当地油藏储量小、地点分散、开发成本高,过往国家一级企业开采效果不佳。于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有国务院负责同志点头鼓励,后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加上陕北一些市县地方政府的推动,一批私人资本相继进入陕北油区,私人“买油井”蔚成风气。按当时有关官方文件的说法,当地油田“形成了多层次开发的实际情况”。
有些像同一时期出现、后来引起外资纠纷的中国联通“中中外”项目(参见本刊2000年7月5日《联通“中中外”解套内幕》),陕北的民间油井开采权并未依法获得中央政府一级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可,却与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公司签署了正式合同,在相当长时间内得到各级政府的默许或支持,因而吸引了大批民间资金,很有些覆水难收之势。“中中外”项目在呈现弊端后,国家电信监管部门未沿用过去改革开放中常见的“下不为例”原则,其正式清退自1999年春已经开始。同样,由于私人“油老板”分兵作战负效应渐显,在1999年12月,国家有关部委与陕西省政府也发出了旨在“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
用更历史宏观的视角来观察,可以承认在类似电信业“中中外”和石油业“卖油井”的重大事项中,政府及政府部门纵在行为上表现出“自相矛盾”或是“出尔反尔”,也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毕竟相关战略产业的长远建设事关重大,而且市场的发展最终应体现为法治意义上的长期制度安排。问题是由谁为这种改革中的重大纠错行动付出代价,如何付出代价,以及付多少代价?
中国联通所面对的曾经是11个国家或地区30多家大型电信公司的外商,所涉40多个项目的资金总计达10亿美元。从1999年3月至2000年2月,联通聘请国际级投资银行进行艰苦谈判,数度调整策略,凭坚持原则、谨慎操作和灵活方式,终于逐一清退了“中中外”项目,外商均获得恰当合理补偿,一场干戈化为玉帛。及至2000年6月联通海外上市,已经鲜有投资者就多年来纠缠这家电信商的“中中外”项目提出诘问。
联通所为当然不是一家公司的孤立行为,其背后是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外资问题时审慎、务实、尊重市场规律的基本立场,其经验显示了中国改革走到今天已经具备了在重大、复杂的投资谈判中的高水准执行能力。可惜,我们没有在陕北油井项目从中止到清退的数年间(1999年12月至今)看到同样的、事实上是非常基本的立场和执行能力。在关乎上万民间投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陕北老区并不富裕的农民——资产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国家有关部委除一次或几次发文开会原则规定,没有完整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出台,更无现场监督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则态度游移、方法简单,不仅没有聘请专业人士精心操作,没有与投资人在平等基础上谈判协商,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出现少数县市继续违规“卖油井”的情况,使原有的问题加倍扩大。
为什么在“中中外”项目中能够做到的事情,在陕北“油老板”事件中做不到?原因很多,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我们的政府对待国内民营资本与外国民营资本,态度还是不一样。联通“中中外”得以妥善解决,依赖于公司组织专门班子、聘请国际水准的投资银行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商业谈判,更依赖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外资的尊重和审慎。陕北的“油老板”们显然未曾获得同样的对待。
倘有朝一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能像当年联通处理“中中外”项目一样处理事关中国民间资本的复杂问题,那么,市场经济就植根于中国了——这正是十六大提出的“三个代表”所期望的,我们希望这一天的到来不要过于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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