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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银行法有望本周六获人大通过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即将开禁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成员正在分组审议三大银行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如无意外,三大银行法将于本周六下午举行的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其中《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透出商业银行在国家允许时可混业经营的有关政策。 银行混业经营将获发展空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称,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能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据此,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合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混业经营可在国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已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国家有关部门就可视情况审批混业经营个案或出台单项法规。 问题机构将被责令重组 蒋黔贵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规定中,“限制分配红利”不够全面,“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易引起歧义。因此三审稿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使其不再占有控股地位”。 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还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其他措施进一步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资产转让;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 央行和银监会分权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职责,防止职能交叉,《商业银行法》三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在到境外借款问题上,由于境外借款一直是由外汇管理局管理的,而外汇管理局属于人民银行系统,因此,《商业银行法》三审稿将原二审稿第二十条规定由银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中,删去第五项中“到境外借款”的行为。在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方面,三审稿则规定在银行间发行、买卖金融债由人民银行监管,但发行、买卖金融债的从业资格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外发行买卖金融债的监管权归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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