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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三部基本大法获通过,新内容预示银行业未来发展新趋势 年末的一条消息足以让关心经济和法律环境的人士为之振奋。就在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随后签署了第11、12、13号主席令,将三部法律予以公布,并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随后都快速作出反应,两部门负责人分别发表了六七千字的答记者问,并强调“三部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记者昨天也邀请了几位专家,对银行业三大法进行全面解读。 ■银监法: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人存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内容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银监会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银监会还有权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等。银监法中同时规定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易宪容认为,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并不意味着银监会拥有任意查询存款人账户的权利。只有当存款人涉嫌金融违法,且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时,才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易宪容还强调,是否查询的“度”并不容易把握,还需相关规定的约束。 ■人民银行法:货币政策委员会作用提升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与1995年3月18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 法》相比,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法条从51条增加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今后人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即人行参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责强化、以往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易宪容分析说,目前的人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还主要是人行下属的一个政策咨询机构。但是可以肯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在以后分析金融市场变化,为央行决策提供一手信息和建议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央行参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责也随着强化。 此外,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中,也专门增加了一款内容:“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悉,这个机制中将由银行、保险、证券、财政等部门人员加入。虽然寥寥数语,但是协调监管机制是否在为未来的混业监管“探路”,还是给人留下了关于“混业”的众多想象空间。 ■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新规定中“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预留回旋余地。 事实上,从“中信集团”到“光大集团”、“平安保险”,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形成。以中信集团为例,它跨越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几大领域,囊括两大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华银行”最大股东),中信证券以及与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与英国保诚保险在广州合资组建)。目前中信又通过“金融网”对业务进行全面整合,凡是金融网的客户可以利用同一账号,购买基金、保险、信托、股票等多种产品。 专家预测,在银行业三大基本法的护航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也将大大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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