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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卫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8日下午表示,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决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央行职能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这次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她说,为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她认为,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表现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 她说,央行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开展直接监管的职能,今后将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据介绍,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还增加了央行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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