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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2月份开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要开始实施了。这部法律是我国银行业管理走向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细心的人会发现,此时,距离银监会成立尚不足9个月的时间。回眸2003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以来,在短时间内,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积极建立健全银行监管规章制度,银行监管法规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至2003年底,先后出台了18项市场急需的政策规章(2003年中国银监会政策规章出台大事记详见今日本报第二版或本站相关文章)。回顾这18项政策规章,我们清楚地捕捉到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三项清晰思路,即:创新、开放与改革。 创新:以创新思路制定监管政策,用政策规章保障监管创新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大大简化了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基本实现属地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节约银行成本。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一类全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由此设立,履行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和标准,依法促进中外银行公平竞争,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开拓新业务,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 《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这是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一项创新举措,将使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债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进而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扩大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 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与澳门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美国货币监理署、英国金融服务局签署相关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快了与国际银行监管的接轨与合作。积极参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表明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对新协议积极而谨慎的立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领域扩大到济南、福州、重庆、成都,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扩大到13个,并允许其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调高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提高中资银行市场竞争力。 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促进金融改革顺利进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年检制度和金融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充分体现了银监会“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服务”的改革方向。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农村信用社各种产权制度,促进并保障农信社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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