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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前不久披露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五大最新举措和措施,其中一条即是欢迎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国银行业的重组与改造,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比例由原来规定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提高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积极性,但对于外资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将挑战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股的最高限额不影响外资对国内银行的控制力 尽管我国对外资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监管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措施,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对于外资入股25%以内的银行是否需要特别的监管并无特别说明,国家规定外资参股比例不能超过25%,否则按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审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国内银行被外资绝对控股,防止国内资本受国际资本尤其是投机资本的控制。但如果中资银行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高,转让股份的意愿也很强烈,这样外资就比较容易获得相对控股权。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高达72.5%,而且其前五大股东和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7.08%,这样外资入股比例虽低于25%,但仍可以实现相对控股权。对于外资相对控股的银行,显然有特别监管的必要,国家有关部门须制定更为有效的监管手段,并对由此可能带来的关联性交易问题加以明确。 外资机构自身的风险不同,加大了对被收购银行的监管难度 我国主管部门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资格要求,由于各外资机构自身的风险程度不同,这样就加大了对被收购银行的监管难度。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和私募基金两类金融机构取代原来的政策性投资机构,成为参股中资银行的主要投资群体。私募基金与外资银行相比较,其进入就是为了将来的退出,最终实现投资回报。如果其一旦找到合适的买主,退出被投资机构,有可能会对中国股市带来不利影响,并影响该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且多数外资金融机构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一部分高风险的机构有可能通过入股国内银行进入中国银行业,这使得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变得困难。 外资参股在带来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有助于使引入外资的中资银行通过与外资机构的合作,推出各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这些将丰富与推动国内金融市场,扩大金融市场的外延,但这一切又将挑战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外资银行在与金融监管当局博弈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执行时奉行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它们会利用监管法规的模糊地带进行金融创新。而我国在监管中一直以来执行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可见,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与我国原有的监管立法和监管执法产生了法律观念上的冲突,这将影响被参股银行的金融创新行为。对于整个银行业而言,这些金融产品与服务均有一定的外在性,新颖产品的推出易得到其他中资商业银行的模仿,这使得监管难度不断提高。 如何对外资入股银行进行有效监管 如何对外资入股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为统一监管建立架构。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业务的相互交叉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已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不同金融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对出现混业经营特征的外资参股商业银行进行更好的监管与管理,为今后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打下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加快制定相关法规。继续推进外资入股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完善法规,同时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当外资入股的商业银行利用我国金融法规的模糊地带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我们应及时发现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中的漏洞,补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管制度变得更为合理规范;二是加快制定外资入股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总的来说,外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上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在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的购买、转让和退出方面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有利于我们形成一个更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 三、挑选优秀的合作伙伴,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为了降低外资入股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监管当局应建立一个市场进入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发现高风险投资者,鼓励各种形式的创新,在具体操作中实现透明化,挑选出优秀的投资者。通过外资参股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加快银行业的产权改革,并引入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债权管理能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中资商业银行在具体选择合作对象时,应重视对方的性质。国有商业银行可选择境外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合作,以改善资本结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可多与境外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合作,同时可适当引进国际性政策银行,以扩大资本规模;效益不高、股权分散、结构单一的商业银行可多与投资银行合作,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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