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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0日电(钟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三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一,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至2000元提到2000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到1500至3000元。
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到1000至5000元;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同时,大幅度提高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至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内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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