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资保险企业同等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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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SINESS.SOHU.COM 2004年3月12日12:28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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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宝康北京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宪章在十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上建议,我国应落实“国民待遇”,尽快统一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从而改变目前存在的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内外有别的局面。
王宪章认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内外有别。
在税率方面,目前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外资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王宪章认为这些税负方面的巨大差距,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税负过重,在同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不平等”竞争中处于劣势。
同时,这些“不平等”还体现在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和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税基方面的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比较苛刻,中资保险公司适用的税基比外资的宽泛得多。
王宪章认为,只要是商业化保险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是通过竞争形成的,没有行政垄断的成分,那么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司应总体上同等征税,这也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功能化的保险产业政策的要求。
他建议,要尽快统一中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基,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取消目前外资公司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或者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
因为现在外资进入中国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导向即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很吸引人,而不是各种优惠政策。
王认为,现在完全没必要对即将对中资公司构成较大压力的外资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和再投资免税上予以种种优惠。相比较而言,同等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再投资退税的政策将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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