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承担偿贷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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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SINESS.SOHU.COM 2004年3月30日02:24
来源:[ 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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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保险投保人意外死亡,贷款余额由谁支付?全国首例房贷保险合同纠纷日前宣判
晨报记者沈凤丽通讯员丁慧
丈夫意外身亡,黄女士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这是2001年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即日起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跌倒,分别诊断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2002年4月22日,黄女士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对于这起诉讼,保险公司提出2点主张。
1、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法院于此相对应的认定是,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这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且银行只是收取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沈死亡,其妻继承该案诉权。
2、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对此,法院认为公告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其具有效力。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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