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月30日电 昨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了国内首例“房屋贷款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当投保房屋贷款的市民,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还贷责任。 黄女士在起诉时陈述了诉讼理由,她说,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公告明确指出: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黄女士认为,其夫连跌两跤遭遇意外伤害死亡,其投保的“天安保险”应全额偿付房贷余额。 被告“天安保险”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原告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 “天安保险”对原告所依据的公告不予认同,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天安保险”指出,根据有关规定,由于疾病导致死亡丧失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反映:沈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不能主观推定为“意外伤害”。 法院终局裁定认为:沈某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死亡。虽然银行是房贷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但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属沈某享有,由于其死亡,其妻黄女士依法继承了该案的诉讼请求权。 法院在查阅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告”后认为,公告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公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所以,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 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某房屋借款余额27万余元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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