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无论受益人的指定还是变更,都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受益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在被保险人决定受益人的场合,他通常会充分考虑有无对自己造成威胁的可能性,但也不排除被保险人将与自己无任何关系的人指定为受益人的情况。即使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也有成为受益人的可能。一般认为,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国家机关、国家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可见,中国法律只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角度,简单规定了受益人的指定,并没有提及对受益人应该有什么样具体的要求和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诱发上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比投保人小。与投保人相比,受益人没有交付保费的义务,它本身所承担的义务也只局限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此之外,受益人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而在权利方面,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两方面,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的这种法律上赋予的权利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另一部分是知情权,即知悉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这部分权利都是围绕保险金请求权展开的。显而易见,受益人享有的权利要大于其应尽的义务。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既没有交保费的义务又没让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还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如果法律对其再没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很容易诱发潜在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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