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任芳)有限的地方财政和市政建设的高额需求,使中国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负债已成为普遍事实。对此,参加14日召开的“中国城市发展与市政债券国际研讨会”的代表们认为,应采取“大禹治水”式的疏导与规范,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体系。 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不支持地方政府负债,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对地方政府实际负债行为也缺乏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说,地方政府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其合理性。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融资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达的市政债券市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采用市政债券为地方政府融资。 对于中国债券市场上市政债券这一空白,李剑阁建议通过修改《预算法》,或由国务院依据《预算法》尽快制定一些特别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提供法律依据。 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蒋超认为,中国已经具备发行市政债券的市场条件,在当前的负利率情况下,每年新增1万亿元的企业和个人存款,为发行债券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在国债发行正在接近极限之际,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使地方政府的借款需求在不断增长。 美国美林集团市政衍生产品战略家李应臣说,在中国发展市政债券,可以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创造一个效率更高的投融资体系,并可以在目前银行贷款占支配地位的金融体系下分散金融风险。 本次研讨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美林证券公司、金州控股集团等联合主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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