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农行于今年3月率先提出要收取银行卡费以来,反对者口诛笔伐,批评的议论风起潮涌般的见诸于各大媒体。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不应仅仅局限于短期的一己利益之受损,还应培养一种客观公正的理性认识习惯。因此,我们不妨从一个银行卡用户的角度来对银行收卡费进行一些法律分析和探讨。 一、 每张银行卡的法律基础是一份银行与客户的协议。 银行卡业务是面向大众的,但每张银行卡发行的前提是一个客户认同了银行的发卡章程和相关规定,对于银行的上述要约做出要求办理的决定,即相当于做出了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便据此确定。 二,基于上述协议(银行与新申办卡户)的收取银行卡费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1. 从各家银行发卡章程和相应规定来看,其内容并不包括关于发卡收费方面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看来,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不合理、不公平的约定。但就笔者分析来看,银行与客户之间就银行卡的使用等方面所达成的合同中并无消协对银行指责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收费约定。 2. 银监会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银行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以对自己的业务制订相应的服务价格。因此,银行在与新卡用户构架协议时,自然可以据上述法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几家银行的收费行为不构成垄断性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银行的涨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但由于目前发行银行卡的银行有十数家,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有收卡费的具体安排,因此市场上的竞争是足够充分的,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仍然很大。 4.银行卡所收的费用,从成本的角度进行构成分析,应是合理的。数据表明,一般每张银行卡本身成本在1.5元到2元之间,加上制卡机,计算机系统及ATM机等的摊消,每张借记卡10元的年费基本上就是每张卡每年的维护成本。 三,对于旧卡用户,银行收取一定的卡费仍有合理性。 银行对于新卡用户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的收费。对于旧卡用户来说,银行能否收取费用关键在于银行能否合法地变更双方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具体分析如以下几点: 1,尽管银行在相关章程及规定中有办卡免费的说明,但银行并未放弃相应的权力。 比如在各种银行卡的章程中,几乎都有这样一条:“章程修改或相关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2. 以上第二个问题中的4点说明,银行在与每位银行卡用户的合同中,关于卡费并无不合理,不公平之处,消费者保有充分选择的权利,银行依相应法规可以收费并且目前的收费标准也比较合理。因此,银行仍然可以合法的主张变更合同的一些约定。 当然,银行在行使及主张其权利时,也应依法进行,如按《银行收费暂行办法》,银行应尽到告知义务;对于工资卡、交通卡卡等委托性质的捆绑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等十条明确规定,谁委托谁付费,银行就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