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自动柜员机在金融界的不断普及,许多原来要在银行网点办理的业务现在都可以在ATM 上自助进行, ATM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ATM自动柜员机的大量使用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ATM向更深层次更高要求发展。据新华网广州2003年10月6日电 ,深圳的刘先生和妻子到一家24小时自助银行存款两万元,但ATM机却显示只存进一万元,夫妻俩拨打该银行深圳客户服务热线,但没有人接听。报警后,警方赶来也无能为力。为防止意外,夫妻俩只好从家中抱来枕头、被单,彻夜“看守”银行,直到第二天银行技术人员来处理。那么,ATM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结果不正常,而使银行、储户一方或双方都遭受非正常的经济损失,或者储户由于该笔交易的失败而给自己的经济、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这是目前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 客户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首先是合同责任。客户在ATM上存取现金,必须遵守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一般要求客户承担以下两项义务:一是在ATM发生故障时,客户应通知银行;二是ATM交易的结果应以银行的复核为准。在ATM非正常交易的情况下,有可能是银行受损,也可能是客户受损,客户发现交易不正常,通知银行进行维修和核对交易记录是必要的。即使没有该约定,交易双方也有互相保护、互相通知的附随义务。但是,银行要求客户接受银行复核结果的义务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因为银行的复核是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的,难以排除银行将内部差错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在ATM交易中,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时,多数人认为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定者(即银行)的原则进行解释。如香港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只有持卡人的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行为引起的损失,持卡人才承担责任。
其次,不当得利之返还责任。实践中也时常会出现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或机器故障,导致ATM多吐款项。这种情况下,客户占有该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客户取得超额款项符合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条件,应当依法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二) 银行的责任范围
我国法律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ATM非正常交易应承担什么责任。而国外一般认为,银行要对以下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提供补偿或承担责任:银行未能阻止的计算机犯罪;由银行引起的人员或系统错误,导致不正常交易;由ATM引起的错误支付或未送达支付。在实践中,英国法院早在19世纪的“英国皇家银行诉布鲁克斯案”中就确定了以下原则:银行有义务保持客户账户上数字的正确。银行在客户的存折上多写了数额而多支付的,假如客户善意地相信记录的正确性并依此行事,银行不得索回多支付的款项。
借鉴国外的经验,有学者认为,在ATM交易中,银行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造成存款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自身受损的,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客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应自己承担损失。银行作为经济上的强者,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强防范措施,或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移风险。从长远来看,在无法分清损失原因或者责任时,由银行承担责任,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誉,有利于信用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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