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和投保人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如果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都应该熟悉并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自己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具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交纳保险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但其中投保人特别要注意到自己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它对于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将面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不利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必须还要履行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双方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保险合同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一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移时即行终止,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此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保人获得相应赔偿的还有除外责任这一因素。实践中,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条款。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当这些条款中的事实发生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首先,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责任免除条款,了解自己在哪些情况发生时可以获得赔偿;其次,投保人应该清楚,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投保人可以将其作为抗辩事由,主张由于保险公司违背关于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的规定,所以免责条款无效。最后,当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有不同看法时,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释。” 所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使得保险事故发生后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这过程中,为了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投保人还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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