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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BUSINESS.SOHU.COM 2004年5月31日13:58 来源:[ 搜狐财经 ] 机构:[ 国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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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对专业化理财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是在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中逐步演化形成的,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基金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比例不高。实践表明,基金以其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稳定市场、活跃交易、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基金能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基金可增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基金的专业化服务,可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此外,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是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最重要力量。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此外,这部法律还有助于我国基金业适应国际化的趋势,促进不同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平竞争。

  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1、证券投资基金法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法律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成为投资者的利益基石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此次法律条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等。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披露真实信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杜绝“基金黑幕”的重演设立了法律屏障

  在2000年,基金业曾经因“基金黑幕”事件广受关注,而且,基金的投资行为也备受指责。由于当时的基金经理基本上来自各大券商的自营部门,虽然他们表面上学的是国外同行的投资理念、运作架构、选股思路,但本质上并没有摒弃“坐庄”获利的投资思路。

  截至2004年4月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31家,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96只,总规模达到了1641.61亿份,占两市A股流通市值超过12%,其中开放式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1000亿份,从规模和资金量上看,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力量。

  一方面我们可以将这股力量正面理解为稳定市场的根本动力,但从另一方面去考虑,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拥有巨额资金力量的基金将会成为“洪水猛兽”,随意投资、随意担保,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还容易导致资金风险。为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法律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基金立法,规范基金运作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体系。

  4、基金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披露虚假基金信息将受严惩

  信息完全公开披露,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如果虚假披露基金信息、违规承诺收益,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已先后有19只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截至最新募集成立的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止,今年基金首发规模已超过1000亿元。而去年,基金销售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勉强完成20亿元至30亿元的销售规模,而现在动不动就是50亿元至60亿元的规模,甚至还创下了百亿规模。资料显示,目前已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达50家,大有赶超证券公司之势。

  毕竟短时间内市场里的资金容量是有限的,如此多的基金释放出来必定造成竞争环境的恶化,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的推销模式迅速在全国各地普及开来。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基金业的发展是非常恶劣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加以控制,基金将会在市场大幅下跌的情况下走到崩溃的边缘。因此,严格规范基金信息披露,保证基金行业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里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今年以来主管部门所面临的一个新的棘手问题。

  5、基金托管银行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银行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专家指出,基金托管行将在最大程度上保全基金的资产安全,因此,对基金托管行的要求也比较高。我国现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共有8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国内所有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资金均由这8家银行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此次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对基金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仅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少常委委员认为惩罚力度不够,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对不仅对基金管理人,而且同样对托管人起到了很强的约束作用。

  6、《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有利于我国基金产品在今后的创新。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在法律审议时,有的部门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专门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为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员认为法律应该予以涵盖,而有的委员则认为私募基金情况比较复杂,而公司制基金发展尚缺乏实践经验,可暂不予以考虑。故此,对这两种基金,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能够在国外成熟市场获得绝对的成功说明私募基金本身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式,只不过在目前的中国市场还没有足有的监管能力来驾驭它的发展,其实如果能够将它有效的包容进来,它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将会大大高于现有的这些基金品种。目前来看,私募基金的地下发展仍然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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