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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者常遇股事纠纷之法律总结
BUSINESS.SOHU.COM 2004年6月29日10:38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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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股事纠纷越来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一方面是由于广大投资人的证券投资活动越来越深入和复杂,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地在取得完善。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股事纠纷从法律上讲,可以做如下一些总结。

  1、券商履行代理义务中的法律问题

  在股票买卖中,投资者用买/卖委托单委托券商买入或卖出股票,双方便形成一种民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券商就应将股民的委托迅速申报,以促进股票的成交。关于这方面的纠纷主要有如下二种情况:

  (1)委托不能成交

  第一种情况是股民委托无效。比如股民在填写委托单据时在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时出现疏漏,或透支超买及超卖等情况发生时,委托归于无效,股民要承担成交不能的后果。

  第二种情况则与股民、券商的过错都无关。如委托价应在即时成交价上下一定范围内填写方为有效,再比如证券交易按时间优先及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这样股民的委托价能否成交完全依赖于股民申买/卖价与即时成交价的关系。由于即时成交价的不可预知,因此股民的申报成功与否在这一问题上便无任一方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再一种情况就职可归于券商的过错了,许多这一类的纠纷的产生都是由于券商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可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需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中,券商会有免责的机会,如股票交易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故障等情况发生,此时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2)错报委托单

  此处应要讨论券商由于工作失误,将股民的委托内容错报,从而引起股事纠纷。首先讨论法律责任的认定。券商与股民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股民委托单的内容为委托范围。券商错报委托单,实质上是代理人越权代理,应归于无效代理,对股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得到股民的事后追认。否则,由此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应由券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讨论上述情况发生后的法律救济措施。第一是股民对此予以妥协,追认。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明示,即在办理交割手续时发现错误后向券商表示明确认可。其二是默认,即在办交割手续时不作否认表示,不提任何异议。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股民对券商这种越权代理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但需注意的是,一旦股民追认了券商的错误报单,则构成民事行为上的“禁止反诲。”

  第二种方式则是不认可券商的越权代理行为。这里也分两种情况,如股民在正常的交割期限内办理交割手续时,明确提出异议并不接受错误报单的,券商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而如果股民未在正常的交割期内办理交割手续,当其随后发现错误后,也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按《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券商只赔偿在正常交割期内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割期后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券商将不承担责任。

  2、股票被盗卖引发的纠纷

  深交所实行“分散托管,集中交易”,所以股票的错卖一定与股民开户处的券商有关。上交所实行“中央托管,通买通卖”,所以股票的错卖情况比较复杂。统计显示,股票被盗卖多发生在上市。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股民应先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委托异地的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股票帐户的交易记录,然后根据登记公司的证明与进行操作的券商交涉,上述情况如涉嫌犯罪,股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3、代缴配股款的纠纷

  有些券商在配股结束之前,总要股民资金帐户中有足够资金,不问股民是有意放弃配股权还是忘记配股,就将资金划出,代股民将配股款缴上,从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过错完全在于券商。由于配股权证赋予股民的是“可以”配股的权力,配与不配,股民可按当时市场行情来确定。对于券商来说,它至多只有建议权,而不能越权替股民行使配股权力。

  4、挪用资金的纠纷

  这类纠纷发生后,许多券商借口挪用资金者是券商工作人员个人而推脱责任,但辞退工作人员或找几个替罪羊来承担个人责任是不能使券商免责的。因为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条件产生的行为其后果都应由法人实体来承担。

  5、透支引起的纠纷

  (1)无意透支,是指股民在实施买入委托时,主观上并无透支的故意,但由于操作失误,多填了买入股票的数量或金额,而券商又未即时审核其资金数量,以至造成了透支。

  无意透支,虽然股民并非有意,但由于透支的主要原因是股民造成的,所以纠纷发生后,股民仍需承担主要的经济责任,而券商因为未即时核对资金数量,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无意透支发生后,股民应及时通报与券商,以便尽快寻求弥补的方法,以免损失的扩大。

  (2)协议透支起纠纷

  协议透支,是股民征得券商同意后,股民占有券商的资金购买股票,这实际上是股民与券商共同实施的信用交易行为。协议透支发生后,如遇到股票行情上涨,股民抛售股票后,除去借款外,还会有所收获,此时一般都不会发生纠纷。

  但股民透支买入股票后,如遇上行情下跌,股民将难以偿还透支借款,这时就往往发生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股票交易的有关法规,协议透支从开始的借款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我国《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都有明文禁止,所以透支行为及其整体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协议透支实际上是透支股民以融资买入的股票为担保的借贷行为,券商是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的。在股民拒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券商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股票的方法来实现其债权。

  以上只是对于常见的一些发生于股民与券商之间的股票纠纷进行了一些法律意义上的总结。唯望广大股民能在证券投资中善用法律这一武器,使自己的投资能合法安全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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