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制度改革
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家庭承包制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对生产力的禁锢,将家庭经营引入农业生产中,克服了原来体制僵化、运行费用高昂等缺陷,并释放了改革前所积累的生产物质要素,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农业生产力连续上了几个台阶。但是,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十分完善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承包制的内在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
第一节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然性
我国农民首创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为推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的根本性动力,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带动了整个城乡经济的大发展,启动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现在,从中国农村的全局来看,从20余年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农村推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且仍具有旺盛的活力,因此,必须长久地坚持稳定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一、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中国农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靠天吃饭”,在绝大多数地区还是以手工劳动为主,这种不发达的状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有较大的改观。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对于搞好农业生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而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要靠生产关系来调节。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确定之后,决定生产关系的重要因素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和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在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中,劳动者一般不受生产工具的监督。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劳动无法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尽心尽力地工作,不可避免地导致“出工不出力”现象的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农业搞集中劳动与农村实际具有的生产水平不相适应,管理手段达不到准确考核劳动者付出多少劳动的水平。过去也搞了劳动定额,搞了评工记分,但由于农业劳动的实际效果一般总是要等最终成果出来后才能评定,生产过程中的定额和工分往往很难准确评价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真实情况,结果是出了工不能保证真出了力;有了数量不能保证有质量,这样无形中会导致奖懒罚勤的现象出现,客观上会造成鼓励出工不出力气的后果。从根本上说,这确实是一个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不相适应,不是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即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和劳动成果的分配问题。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农民当然没有积极性。家庭承包经营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对劳动的监督和计量问题,使全体家庭成员付出的劳动与获得的最终成果直接挂钩,每一天、每一个生产环节上付出的劳动,都决定着最终的收成,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这样,减少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能比较准确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因此,这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殊规律
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着自己生命活动规律的动植物,大多生长在自然环境中,而自然界的变化,如降水、气温、光照等,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动植物的生长产生各种不同的制约。因而,农业的经营决策,要考虑各种经济因素,更要考虑各种自然因素,及时作出生产决策,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达到预期的经营效果。这就要求农业的经营决策者必须随时随地了解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决策的过程必须尽可能减少层次和环节,及时作出快速反应。而家庭经营的决策方式,恰好符合农业生产的这种特殊要求。家庭经营在生产的组织形式上同样符合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由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是一个连续的、不可逆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不允许出任何差错,即使查出了问题也不可能返工。只有等到收获,才能根据产量来评价各个生产环节的综合情况。从这个角度看,家庭的经营规模是可以分割的,但农业的生产过程却很难被分割。只有让一个生产者负责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使他在各个生产环节付出的劳动与最终的产量挂钩,才可能准确地评价付出劳动的质和量,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否则就难以进行准确的监督和检查。
农业生产的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决定了必须让农民自主地安排劳动时间。作物的生长要有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自然过程就是农业中一个周期的生产时间。农业中的劳动时间,只是作物生长过程中的某几个阶段,并不需要农民每时每刻都在地里耕作。也就是说,农业的生产时间要比劳动时间长得多。这两个时间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在人民公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剩余劳动时间很难得到充分利用,造成了很大浪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家庭对劳动时间和劳动力的安排都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农户除了种好承包地之外,还可以大搞家庭副业、多种经营,并逐步发展起了形式灵活多样的乡镇企业、开发式农业以及劳动输出等,实现了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明显增加了农民的就业和收入。以上说明,农民在经营体制上普遍选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形式,绝不是偶然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形式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殊规律,因此,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三、家庭经营符合我国农民的愿望
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伟大创新,是农民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它响应了中国农民发自内心的呼唤,符合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具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尽管在改革以后农业发展过程中,围绕农村人地关系,也曾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问题多是局部的和个别的,不影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主流。近年来随着大部分地区开始进入第二轮承包期,关于土地延包和家庭承包制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中央也曾多次强调要搞好土地延包。中央关于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决策来自广大农民的社会实践,是应农民的强烈要求而及时作出的,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心声。
从实际看,农民对土地延包普遍持赞成态度。据河南省农村经济调查队的有关调查,86%的农民对土地延包政策表示赞成,认为这项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户对生产进行长远规划,克服短期行为;有利于提高农户对土地投入的自觉性,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深入分析农民的心态可以发现,“30年不变”政策主要是给农民吃了定心丸,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是土地承包政策不变、家庭经营方式不变,有了这两方面的不变,农民已经基本满足。当然,也有少数农民对政策存有疑虑。一是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所担心,特别是目前家庭有待婚男孩或今后几年家庭人口可能会增加者,对延包政策还持有反对意见,但这部分农民只占3.3%,他们主要出于自身面临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反对土地延包政策。因此不应动摇基本政策,个别问题需要通过微调做个别处理。二是对承包期态度不一,在调查者中67.6%的人对土地延包期30年表示满意,16.8%的人觉得说不准,15.6%的人认为不合适。认为不合适的人希望承包年限适当缩短,但应该以多长期限为宜,其观点并不一致(河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99)。值得注意的是,基层干部的态度较之农民更为疑虑,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农村干群之间利益的分歧。但是群众基础应该主要看农民的愿望,而不是主要看基层干部的要求。有绝大多数农民的拥护,家庭承包经营就一定能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农业家庭经营的形式并非我国独创,世界各国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大都采取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形式。从技术路线来看,家庭经营既适宜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亦适宜于以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为主的现代农业。既适宜于小规模农场,亦适宜于大规模的农场。从历史和世界范围看,过去传统农业采用了家庭经营并取得了成功,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也仍然主要采取家庭经营形式。从生产关系来看,农民的家庭经营方式并不构成一个生产关系的独立的历史范畴,它从属于一个社会主导生产关系的,家庭经营既适宜于封建社会制度,也适宜于资本主义制度,同样适宜于社会主义制度,应当说,农民家庭经营方式在生产关系上是中性的,这既得到了历史的验证,也正在得到现实的检验。农业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与强大的生命力。
改革以来我国农业的迅速发展,证明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完全正确的选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使之从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中解脱出来,灵活、方便而有效地组织生产。这种经营权的转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的发展动力问题,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是农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实行家庭承包制后短短几年,我国农民就基本解决了旧体制下几十年没能解决的温饱问题。由于家庭承包经营活化了农村劳动资源,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和非农产业发展,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促进了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市化,整个农村经济呈现了一片繁荣景象。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农村开始了向小康迈进的步伐。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无不说明家庭承包经营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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