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类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给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系统所带来的深刻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再造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二是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全面改革,把市场机制引入农村经济领域。这两项改革从根本上触动了传统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系统,使得原有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体系功能逐渐衰退,新的农村社会性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并为进一步扩大运用市场机制铺平道路。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正是伴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而出现的。当前,我国农村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1.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改称社区或社区性合作组织)。这类组织的特点,一是社区性,二是财产归集体成员所有,三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功能主要是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这类经济组织一般在村委会所辖居住村落范围,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组建,辖区内的农户均为其成员。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土地为基础建立的,围绕土地经营开展经济活动是其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公有土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与规划农田基本建设、为农户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实行“以工补农”以及经营不适宜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等等。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就决定着以土地为基础而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达到233万多个(不含西藏、中国台湾),其中乡镇级3.6万多个,村级63万多个,村民小组级167万多个,分别占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总数的80.5%、86%和31%。
2.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民家庭经济发展很快。在承包经济以外发展的农民自营经济,是以发展商品经济为目的、以专业化生产为特征的。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越发展越强烈要求提供各方面的社会化服务。而农村原有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社会化服务功能,这就必然促使农民自己联合起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便因此应运而生。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专业大户与技术能手为骨干,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其服务范围已深入到技术、资金、生产、供销等各个环节。专业合作经济被人们称为中国农民“自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以来的第三次历史性创造”。初、中级形态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以提供服务为主,而高级形态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经办经济实体,具有为农户进行加工、储运等功能,可以有效地化解农户的市场风险。山东省高密市河崖镇蔬菜生产合作社是全省最早出现的合作社之一。这个合作社是以镇蔬菜加工厂为依托成立的,加工厂作价720万元,按每股100元加入合作社;全镇3000多个种菜专业户按每股100元带股加入合作社;合作社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每年都与社员签订种植合同,制定收购保护价格,按合同包购社员交售的农副产品;每年实现的利润,拿出20%~30%按社会交售农副产品价值分红,其余的用于公共积累;及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合作社运转的第二年,就加工出口蔬菜700多吨,国内销售2000多吨,盈利200多万元,社员股分红30多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100多万元,全镇农民仅此一项人均增收1000多元,由此带动了全镇蔬菜生产上了一个大台阶。到目前,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1670万元,入股农户已发展到3500个,入股资金48万元,1997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7200万元,利税450万元,年终分红142万元,其中入股农户分红12万元。
3.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
1990年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1992年12月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者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经济,具有“聚集、带动、改造、改善”的功能,它的最大特点是“财产共有,产权明晰”,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产物,既体现了资本社会化的要求,也体现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要求,是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兼容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化组织形式。农业股份合作制,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创造了经验,其作用在于实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使农村集体经济获得新的生机。
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们完全不同于50年代的合作化和20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基础不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它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对这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弥补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又没有搞新的生产资料“归大堆”。二是内容不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不是在生产领域的合作,而是在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的合作;既有地区性合作,又有跨地区合作;既有劳动合作,又有劳动力以外其他生产要素的合作,等等。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遵循了自愿互利的原则,没有任何“官办”的痕迹。这种没有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而由农民自愿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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