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事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向人们揭示了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风险,更富有现实意义的是,它唤醒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这一点大家都清楚。前些年股市大跌时,一些投资者把矛头直指证券公司,将造成自己投资损失的原因归咎于证券公司。但是现在,投资股票亏了十万、百万的,谁还会到证券公司门口去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呢?没有了,因为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今天发生在信托投资者身上的事,跟当年的股市多少有点相像。人们对任何一种风险的认识和接受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股市的风险,投资者已经有了基本认识,而对信托风险却了解很少。 信托产品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个新的投资工具。从2002年信托公司初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到2003年房地产信托井喷,再到金新的东窗事发,期间还没有出过重大的问题,这给人以"信托无风险"的假象。面对这样一个新生事物,不少投资者本身金融、法律知识不够,只看到一些所谓的"保底"暗示,就以为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有了保障。更有不少人认为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都是政府信用担保的。 其实,信托等于是信托公司做中介,把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钱借给了第三方,信托公司跟信托计划投资者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能不能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关键取决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的运作情况,当然这个项目是不是按最初信托计划的设计实施了,信托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风险仅存在于项目上,这部分权益是不会被转移的,投资者可以等待相关权益转让后收回投资;但是如果信托公司或是它的关联方把这部分资金挪用或侵占了,那信托公司应该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而一旦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经营不善,投资者面对的将是更大的风险。 从金新事件中,我们看出,信托投资者的确缺乏最基本的风险意识,才没有甄别出信托计划推介书中一些显而易见的破绽;在信托资金运用的过程中,也几乎没有行使过要求信托公司披露项目实施详细情况的委托人权利。更令人痛心的是,为了凑齐资金,许多委托人还发动了亲朋好友加入,造成了风险的扩散。 再多的劝戒和警示,都不及一个典型案例的力量。对于股市的风险,投资者已经磨练过来了,而对于信托的风险,也必是要经过磨练的。(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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