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封的邮件被邮政局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寄信人一怒之下状告邮政局,要求承担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邮政部门却以邮政法规定平常信件投递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3日)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我国邮政法是部门立法,它考虑到了的邮政部门的利益而无视寄件人的利益。这种现象是部门立法的结果。(见《人民日报》20004年6月16日)
应当说,学者的看法是准确的。但是,为什么在邮政法中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据一位邮政部门的专家介绍,一封平常信件投递大约需要经过18道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信件投递延误,因此,如果追究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是邮政企业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将投递延误的信件处理掉。因为只有这样寄信人才不会掌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企业赔偿的证据。所以,那种简单的把邮件丢弃看作是部门立法的结果显然是将复杂问题表面化了。
在我看来,平常信件的投递工作确实存在着一个权利义务的重新平衡的问题。如果仅仅看到寄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没有看到平常信件投递工作中所面临的复杂环节,人为的加大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对寄信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邮政企业是一种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础上的特殊行业。邮政企业效率的提高有赖于信用的提高。如果传统的邮政企业丧失信用,经常性的发生丢弃邮件的现象,那么邮政企业将毫无的信用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立法部门不得不考虑加大对平常信件的监管力度,通过设置监控环节,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这样一来,不但邮政企业的成本将会大幅度地增加,而且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也会大幅度地提高。所有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所以,不论是在制定法律的环节,还是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都要进行通盘考虑,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够顾及到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利益,忘记了制度实施可能产生的成本。
其实,象邮政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其他法律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注意利益的平衡问题。我们不能想象,假如大幅度的提高邮政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又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寄信人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那么诉讼的结果同样会对寄信人不利。在本文讨论的案件中,原告之所以能够向法院起诉,是因为被告公然将信件当作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假如邮政企业将信件焚毁,那么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呢?看来,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案件并不都是源于制度缺陷,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会面临许多问题。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提高传统邮政企业的诚信度,建立更加科学简便的工作流程,积极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此类事件经常性的发生。就本案而言,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如果消费者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对邮政企业非常不利。我国的《立法法》已经对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尽可能地照顾到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要将那些现行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事项再制定规范。
早在几年前,一些媒体就讨论过邮政法的修改问题。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下,司法机关不能忽视邮政法的存在。在邮政法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对待有关规定,不能断章取义,随意的曲解法律。当然,对立法机关来说,应当在必要的时候考虑法律的系统化问题,通过法典的编纂,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笔者曾经建议,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祖国私法统一委员会,通盘考虑国家不同地区法律的统一工作,对同一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进行认真地梳理,并最终向社会公布权威的中国私法典。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声明:本文为搜狐财经独家稿件,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为“搜狐财经”。如需更多资料,请联系我们:010-65102160-6835,6637或e-finance@sohu-inc.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