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于2004年6月7日至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4年6月29日下达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事项的通知》(辽证监上市字[2004]4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如下一条:公司银行存款科目没有下设保证金账户,未将40,000,000.00元保证金存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自查、研究和讨论,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形成了《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对上述一条提出了如下整改措施:
    公司2003年对存出的保证金未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现根据整改通知,公司将对银行存款科目设置三级明细进行核算,并增加了保证金银行存款明细科目,使公司资金管理更加严谨、清晰。
    公司将把《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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