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4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实施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办法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否则药监部门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办法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办法强调,对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4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