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瓶”独董问题一直都是一个令独董制度非常尴尬的问题,而实际上,独董制度还面临着令一个尴尬的问题,那就是独董本身的知情权问题。部分独董虽然不甘于充当“花瓶”的角色,可由于他们对上市公司里的事情并不知情,所以他们又不得不与“花瓶”为伍,要不就干脆辞去独董之职,拍屁股走人了事。比如不久前新疆屯河(60073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两位独董杜厚文和魏杰的辞职就是如此。如杜厚文的辞职理由是“深感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包括对独立董事)存在着不透明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本人难以履行职责”;魏杰的辞职理由是“因为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 设立独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的。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所以这才向上市公司“派驻”独立董事,以便通过独董的监督作用,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但如今搞到最后,就连独董本身也都感觉不到知情权了,而难以履行独董职责,这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难得到保障了。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你说这独董制度尴尬不尴尬? 如何解决独董的知情权问题?笔者以为,这除了需要在独董制度上予以进一步的完善之外,作为独董本身来说也存在着一个去主动争取知情权的问题。为什么要设立独董?那就是因为我们的上市公司运作并不规范,它们常常做出一些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来,这就需要我们的独董来发挥监督作用,来帮助上市公司规范起来。而如果我们的上市公司都那么自觉,见你独董来了就什么事情都清清楚楚地告诉你,那么,这独董制度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所以,我们这些不规范的上市公司肯定会与独董们玩捉迷藏的把戏。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独董还把一切信息的获得建立在上市公司自觉地向你提供的基础上,那么,你这独董自然也就难以把握上市公司真实的运行情况了。 而要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笔者以为,作为独董来说应该主动地去了解情况。实际上,在这方面,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独董主动争取知情权创造了条件的。《指导意见》赋予了独董“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6大“特别职权”;而且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其中就包括“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等等。因此,作为独董来说,是完全可以主动地来争取自己的知情权的。 首先,是主动地向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查看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料。这不仅是独董的职权所在,而且也是上市公司的义务,是完全受到《指导意见》所保护的。 其次,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来弄清问题。对于一些自己所弄不清楚的问题,而且上市公司又不愿意讲明事实真相的,作为独董就可以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在这一方面,乐山电力(600644)(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独董无疑为所有的独董们做出了榜样。 当然,要做到上面这两点,对于上市公司的独董来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它要求独董们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而不是抱着一种做“花瓶”独董的心理。要做到这一点本身就很困难,毕竟,独董们都是上市公司聘请来的,特别是他们大都是大股东们推荐的,他们怎么好反过来去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找麻烦呢?其次是一个时间的投入问题。现在的独董不仅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还在许多的企业或机构挂职,他们一个个都是大忙人与社会活动家,因此,要让他们把精力与时间都投入到上市公司的独董工作里来,只怕还真是个难事。也正因如此,笔者在建议独董要主动去争取知情权的同时,还建议独董能够职业化,严禁独董在两家以上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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