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分别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商银行沈阳分行于2000年11月24日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745万元人民币一案(本公司在2001年半年度报告中曾作过披露),至今尚未偿还。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沈法[2001]执字第398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及红利,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红利。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就兴业银行上海分行2001年5月为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贷款153万美元逾期未偿还欠款及本公司作为该项贷款担保方之一被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详见2004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53万美元;2、被告人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利息42,923.69美元及自2003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3%的130%计付);3、被告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奉承钢模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碲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原告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2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8,995元,合计人民币147,31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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