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工商银行宣布,将于8月1日实施新的个人外汇买卖章程,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即期实盘外汇买卖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即期实盘外汇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买卖协议书)同时废止。工商银行也不再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即期外汇买卖协议书》。
新旧章程之间究竟有何差异呢?工商银行方面表示,新章程改变了原章程中工商银行与客户间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新章程,可于8月1日前到工行营业网点办理终止个人外汇服务手续。
■增加交易载体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工行新章程实际上是对原章程和买卖协议书的综合,在两者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原章程中规定,客户可以直接持外币现钞(或外币存单、存折、信用卡等)到工行办理一次性外汇买卖交易。
新章程中,客户可持有的外汇交易载体扩展到外币现钞、外币存单、存折、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国际贷记卡等。
新章程中增加了委托有效期,即“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的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日与非营业日,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这样将更方便消费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同时,需要通过电子银行手段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客户,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同时,新章程对委托交易进行了细分,新增了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及双向委托三种交易方式。以上三种交易方式在一些银行,如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个人外汇交易中已经开始使用。
■延长委托交易时间
新章程中最明显的变动是委托交易时间的限定。即“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的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日与非营业日,超过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工行以往的个人外汇交易章程和买卖协议书均未对此有确切约定。
业内人士表示,工行延长外汇交易委托时间,既方便了客户也为自己广开财源奠定了基础。委托交易时间延长会相应吸引更多客户到工行进行个人外汇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工行拼抢外汇客源创造了条件。
一个更细微的差别是,以往的个人外汇交易可以通过人工坐席完成,即通过人工电话委托交易,新章程中个人外汇交易的手段主要是柜台和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终端)。
■补充免责条款
正如工行方面所说,新章程改变了原章程中与客户间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新章程第15条至20条的免责条款几乎是原有基础的补充和“扩容”。如新章程中规定,
“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客户不能交易或交易延迟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原章程规定,出现以上意外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或异常,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暂停交易。”
新章程第17条和第19条规定,“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汇率超出国际外汇市场汇率的正常波动范围、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汇率补做交易。”“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此主张权利。”
原章程中则规定,“因上述因素导致我行所报价格超过国际市场公认的当日最高最低范围的,我行有权对交易进行撤销或调整。”
在原买卖协议书中规定,“因甲方交易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的非正常交易,甲方有权取消此次非正常交易或按照正常汇率补做交易。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甲方有权停止交易及支付。非正常交易的交易证实书及各种凭证一律无效。乙方对此予以接受。乙方理解非正常交易是指成交汇率超出国际外汇市场汇率的正常波动范围、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以及其它非银行可控原因造成的交易情况。”
新章程同时强调,客户超过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下达的交易指令无效。因客户外汇买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无效。
■文/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