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新华社北京的一则电文,在股市激起一朵不大不小的浪花。电文称:为积极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与国资委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
试点办法一经推出,市场一片叫好之声,似乎找到了治愈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疾的特效药,立马归结出“以股抵债”的众多好处:什么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欠款;什么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通过抵债的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起到非流通股减持的效果;什么“以股抵债”还可以提高没股收益,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从而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等等,大有不但可以“一抵了之”,还可以带来许多额外的好处。以“以股抵债”第一股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为例,其2004年中期的没股收益为0.09元,“一抵过后”每股收益就变为了0.12元,不用生产经营产品,效益就提高了29%,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33%提升到1.72%,幅度同样达到29.09%。好美的一幅画绢,“一抵”过后,“侵占者”成了胜利者,“侵占者”成了救世主,为“侵略者”歌功颂德的人们难道不觉得这很滑稽吗?要不就是你比“侵略者”更可恶!
地球人都知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恶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577亿元。最典型的如深石化,由于未能收回大股东的欠款被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使得公司资不抵债,业绩从中期的每股收益0.08元变为年底每股巨亏5.19元,被迫披“星”戴“帽”,类似的还有济南轻骑、兴业房产,侵略者的行径理应是遭到人们唾弃的,请不要在管理层想解决问题的时候,去为“肇事者”开拓罪责,唱颂歌,曲解管理层意图。
“以股抵债”实际上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的一种清欠行为,并且还是一种“被动回购”行为,甚至可以说是“被侵占者”被迫为“侵占者”买单的一种行为,管理层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绝非因为有那么多所谓的“好处”而行“以股抵债”。所以,我们业界专业人士应该关注研究的是:慎防某些大股东在掏空上市公司后借“以股抵债”之机,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就像今年年初,一批上市公司也曾根据证监会的要求,集中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清欠措施。但是,比较多的清偿方法却是大股东多以其资产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欠款问题,但是实质上却给上市公司带来极大的隐患。因为一些大股东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往往都是毫无盈利能力的劣质资产,如此一来,“以资抵债”不但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转机,相反却使其背上了更重的包袱。但愿这次“以股抵债”不要违背解决问题的初衷。因此,实施“以股抵债”务必注意如下二个问题。
1、“以股抵债”只能作为上市公司清欠的第三道程序。清欠还是应该以收回现金为主要目的;在没有现金回笼的情况下,可用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来抵债。在大股东一无现金、二无上市公司所需要的优质资产的前提下,第三步才能实施“以股抵债”。
2、“以股抵债”的股份价格,应以公司每股的净资产值为计价标准,抵还股份数额=大股东欠款额/公司每股净资产值。要严禁大股东以高价来抵付所欠上市公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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