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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法院认为,董事负有遵从公司最大利益行事、避免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相冲突以及报告从公司收益中获取报酬的责任。法律应考虑公司高管对报酬的“贪婪”在何种程度上值得加以规范。此外,高管人员的报酬是基于股东取得的回报,如果适当考虑股东的利益,公司高管人员报酬的水平不应过高。英国《1985年公司法》要求董事披露其在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任何个人利益,该项法律还施加了各种可阻止经理安排他所工作的公司为其服务向他支付过多报酬而造成浪费的限制。
在英国,有关公司高管人员报酬的辩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人们发现,高管报酬几乎与公司业绩无关。例如,1992年,在石油和天然气巨人英国石油公司的利润大幅下降后被迫下台的首席执行官鲍勃·霍顿先生,离职时得到估计为150万英镑的支付。该事件在当时的英国引起轩然大波。公司负责报酬事务的董事受到连续严厉问讯和媒体方面的严厉批评。
1995年,代表商界发言的英国工业联合会(CBI)成立了一个独立研究组,即格林伯瑞委员会,专门从事公司高管报酬调查。经过调查,格林伯瑞委员会建议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没有个人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另外,由于格林伯瑞委员会的建议,伦顿证交所扩大了须经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高管报酬事项,如奖金计划和其他可以使高管获得现金或股票的协议。格林伯瑞委员会认为英国上市公司以5000英镑为一档的薪酬披露办法没有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所要求的更广泛的披露带来新信息,要求议会修改公司法中该项披露。
此后,伦顿证交所规定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如没有薪酬委员会,则为董事会)必须起草附在每年向股东提交的年度报告副本之后的报告。该报告必须披露对公司高管报酬事项的政策,提供每位董事报酬各个要素的细节并列出关于认股权和长期激励计划的数据。
美国
美国有关公司高管报酬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英国格林伯瑞委员会更加严格。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薪酬委员会中是否有执行董事或该委员会是否受到成员在其他公司交叉任职的影响。另外,为强调利益冲突和结构性偏见的情况,报酬委员会必须披露公司执行董事在报酬确定过程中的参与决策程度,并且必须说明该执行董事是否为其他公司薪酬委员会服务及其服务情况。同时,报酬委员会必须披露支付高管报酬时采取的一般方式并介绍委员会在讨论高管报酬支付方式时的情况。
美国1992年报酬规则要求公司在披露的报酬汇总表中应当按工资、奖金、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奖励等分别列示所有CEO及除CEO外的前四位获得最高报酬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该披露规则还要求薪酬委员会对公司决定高管人员报酬的政策以及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做出报告。薪酬委员会必须报告公司上一年度支付给高管的报酬信息,包括决定CEO报酬的评价因素和标准。此外,还须对上一年度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公司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或建议有任何重大修正或否决,则该信息及其原因都必须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