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广州一民办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一份声称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契约”,社会各界有赞有弹
昨天,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学校黄石中学的校长与学生家长签订了一份共同遵守的“教育契约”,学校称该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没有违约规定,使可操作性差且易生法律纠纷,教育界人士则表示这是教育改革的有力尝试,是“报春鸟”。
契约保证不乱收费
记者昨天在黄石中学看到了这份契约。契约分别对学校和家长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分“校方承诺”和“家长承诺”共20条,主要包括实行一费制、抵制滥收费;反对歧视,保证一视同仁;保证学生学习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校园安全;家、校沟通畅顺,配合紧密等多个方面。
校方承诺每学期一次性收费后中途不再加收费用;不因学生背景、成绩不同进行歧视,拒绝差生概念;保证食品、学校用具器材质量,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每学期班主任不少于一次家访;学校对家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每次奖励50元等。
家长则承诺不令孩子辍学;为孩子提供一张书桌、每周至少与孩子共同学习1小时、阅读1小时、运动1小时、谈心1小时;不因孩子考分低而责罚孩子;每学期至少在孩子所在班级担任半天班主任,做一次义务辅导员等等。
能否索赔存在争议
在这份契约书的后面,记者看到“本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在昨天的签约仪式上,黄石中学校长也表示学生家长对于学校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的行为可以凭着这份契约理直气壮地进行索赔。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张成勇律师认为,学校和家长双方签定的契约,属于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国家并不禁止这类合同的制定,如果这个契约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认可的,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永华副教授表示,该契约缺少了违约责任这个合同要件,契约中并未写明违约可以索赔,学校若真的乱收费,只能按教育部“一费制”的规定处理,所谓索赔并无据可依。张永华认为,既有合同,双方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没有规定责任,只能按《合同法》一般原则操作,而遇到具体问题极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这份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
家长质疑契约规定
对于学校抛出的“契约橄榄枝”,一些家长表示热烈欢迎。做生意的黄先生说:“给孩子一张书桌这件事我以前从未想到,以为吃饱穿暖送他上学就行了,没想过在家里也要给他良好的学习环境。现在看了契约,回家立刻就给孩子布置书房。”
而另一些家长则对模糊的规定产生质疑。家长尹先生认为,用“白纸黑字”对“一费制”作出明确规定是件好事,但条款仍嫌宽泛,比如“一费制”的标准收费到底是多少?每年会不会变化?在这份“契约书”里并没有具体规定。
也有家长认为“保证学习质量”的条款有些夸大其辞。学生家长麦女士认为,学生的素质各有不同,学校如何来保证学习质量?学习质量又如何加以量化?
还有家长认为,学校以金钱为诱饵来鼓励家长提建议的做法带有明显的“铜臭味”,会给学生带来一个坏榜样。
校方表示,学校服务确实很难加以量化,具体条款的执行还需要双方在实践中加以磨合,届时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细化或是修改。
天河区华阳小学校长周玉娥对“契约书”持反对意见。她认为:“设立这种契约不是很妥,不符合教育规律。”
专家支持大胆尝试
一些教育界人士对黄石中学的做法表示支持。教育部中央教科所的蒋国华教授认为,这份契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所倡导的理念,即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合三为一的当代教育模式,以及参与和互相监督、权利和义务的民主理念,具有契约意义的行为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但能这样明确地提出概念并付诸行动的还很少见。蒋国华将这种现象称为“报春鸟”式的信号,是教育改革过程中的有益尝试。
原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唐兴霖副教授认为,现在民办教育的定位不是十分明确,民办学校能向公办学校看齐,以“契约”的形式主动提出“一费制”的做法,使得学校的收费相对透明和公开,十分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