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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投资 不宜“普通人”问津
BUSINESS.SOHU.COM 2004年9月9日07:25 [ 张先光 ] 来源:[ 《卓越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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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建股份(600643[])8月16日公布的半年报显示,公司的信托和证券业务逐步复苏,已经实现扭亏为盈,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54亿元,同比增长265.47%,实现净利润2509.16万元,每股收益为0.054元。

  于是,有投资者认为,好象整个信托业复苏了。其实,这只是一种假象。

  信托失信

  今年以来,信托产品尤其是房地产信托大量涌现,以4%-7%的预测年收益率吸引了大量社会闲钱。

  不过,好景不长,7月8日,上海证监局向上海部分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代理推介或销售信托产品。

   据媒体报道,此前的7月2日,近百名昔日的“VIP客户”聚集在某商业银行营业大厅门口,要求与管理层对话。据了解,这些“VIP客户”均是在2003年6月,经该商业银行的“牵线搭桥”,购买了新疆金新信托的“乳品行业战略并购项目集合资金”,总共197份信托合同,涉及金额高达8720万元。7月2日至9日,是该信托产品到期日和清算日,但这些投资者却不得不面对这8720万元可能将血本无归的现实——金新信托上海办事处已撤消,无处寻债。

  作为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的独家销售代理,目前,银行处境尴尬,因为7月2日是金新信托公司的乳品信托计划到期偿付的日子,但投资者并没有如期收回本金,更不用说投资收益,在找不到金新信托公司的情况下,投资者都将矛头对准了银行。

  根据推荐函显示,这个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为5.2%,信托规模为8000万元,资金用途是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公司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到信托计划结束时,德隆国际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公司股权。信托收益也来源于此。

  在德隆自身难保的情况下,回购成为了一句空话,投资者不仅见不到任何投资收益,连收回本金的希望都不大。

  虽然金新信托尝付危机是受德隆所累,看起来更像一个突发事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信托项目不实陈述,以及信托资金改变投向等问题却是信托业内的公开秘密。

  追问风险

  信托产品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个新的投资工具。从2002年信托公司初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到2003年房地产信托井喷,再到金新的东窗事发,期间还没有出过重大的问题,这给人以“信托无风险”的假象。面对这样一个新生事物,不少投资者本身金融、法律知识不够,只看到一些所谓的“保底”暗示,就以为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有了保障。更有不少人认为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都是政府信用担保的。

  其实,信托等于是信托公司做中介,把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钱借给了第三方,信托公司与信托计划投资者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能不能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关键取决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的运作情况,当然这个项目是不是按最初信托计划的设计实施了,信托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风险仅存在于项目上,这部分权益是不会被转移的,投资者可以等待相关权益转让后收回投资;但是如果信托公司或是它的关联方把这部分资金挪用或侵占了,那信托公司应该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而一旦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经营不善,投资者面对的将是更大的风险。

  在暴利的驱使下,信托公司前期设计的信托产品超过60%是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和股市等高风险项目,截至去年底,中国完成重新登记的57家信托投资公司,自营资产944亿元,所有者权益481亿元,管理信托财产1635亿元,如果加上今年新发售的信托产品,估计目前至少有1000亿规模的信托资金处于相对高风险状态。2002年—2003年是信托产品发售的高峰期,由于信托产品的期限大多在3至5年,信托产品的赎回高峰尚未到来,其间可能蕴涵巨大的投资风险。

  以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标志,“一法两规”政策框架下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走过了两年历程。尤其在2003年,中国信托业乘势而上,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创新亮点频频:从房地产信托到MBO信托,从外汇信托到法人股投资信托,一个个收益风险特征迥异的信托产品不断地推出。

  但是,在大好形势下也夹杂着浮躁和盲目,个别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极不严谨,甚至极个别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以致信托风险扑面而来。

  不宜“普通人”问津

  有调查显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刀头舔血”,以高得离谱的利率向信托公司“举债”——利诱之下,信托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究竟已累积多大风险,目前谁也说不清楚,惟有等待“事情败露”。

  监管部门不得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业已开始新一轮的整顿工作,如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全面信息披露以及拟对信托公司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等。但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计划惯性”至今发威的背景下,既然监管部门不可能让整个信托业“武功尽废”,其在监管织网密度上必然有所踌躇。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主张废除信托业牌照管制,于竞争中形成市场信誉,也为信托业新一轮的整顿方向提供了变数。

  有一点确定无疑:中国内地信托公司及产品要走上正轨势必还须支付成本;无庸讳言,这个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由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来承担。投资信托产品,即使“艺高胆大”的人,对之也不妨有清醒的认识;而普通投资者,如果不想与为市场成熟支付成本沾边,那就应该断然走开。

  此为对待信托产品投资“想透”了的态度。在较为浅表的层面,投资者需要认识到,投资信托产品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有本质不同,其风险甚至可能大于股市投资。发行股票是公募融资,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属标准的私募。在一定意义上,私募这一形式本身所附带的风险就超过公募。私募是一种合约行为,责任和连带责任依约而定。对于私募中的欺诈猫腻,行政与司法机构有为投资者提供救济渠道的职责,但道理上仅此而已。

  正是由于私募融资风险比较大,于境外发达市场,关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成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简而言之,发达市场规定,不能把“普通人”作为私募对象,只有“风险承受能力较大、投资风险意识较强”的人才可进行投资。比如,在美国,合格的私募项目投资者被界定为,“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在30万美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万美元,或本身控制着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此外,还规定,私募产品销售不能“嚷着卖”,必须“一对一”地推荐与签约。

  就“普通人”不能成为私募对象一事,国内部分公众可能不以为然。需要看到,人的基本权利固然一致,但在“经济能力”等方面,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在一定意义上,认定一定经济实力以下的人,不宜成为某些高风险投资项目的签约对象,可视为一种“投资者保护”措施。

  吸取境外市场的经验、教训,中国内地事实上也设置有信托产品投资“门槛”,信托投资管理条例要求信托计划最高发售200份、投资额最低5万元,就是想达到让普通公众难以进入目的。现在看来,条例的缺陷一是设置的“门槛”还太低,二是对信托计划销售行为缺乏明了的要求。

  这是面上的缺陷。事实上,就算有关法规规定得很详细,于现有金融监管水平和社会诚信状况之下,通过规范信托公司及其代理商行为,要求他们不向普通公众伸出“私募之手”,委实难有效果。只有投资者进行自我保护,方属可靠。

  国内大中城市和相对发达地区有着总数比较庞大的存款总数,虽然其中相当比例属于“防老钱”、“养命钱”;从计划经济中走过来,投资理财人群至今习惯认为金融风险有国家“兜底”,其实情况已不是这样。因为已有轻易成功者示范,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正盯着国内大中城市和相对发达地区社会公众的口袋,其中不少产品暗藏较大风险,有的干脆就是骗局。

  “普通人”不宜问津信托计划等私募项目。即便是“合格投资者”,也应该“带着律师去签约”,甄别风险后行事。

  富人的理财工具

  信托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指定的担保公司负责担保本金,委托发行的缺钱企业拿钱经营并偿还本息。由于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比银行利率要高。

  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能否兑现,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一旦出现意外亏损,信托购买者只能从担保公司手里获得本金,甚至可能因为担保公司破产而血本无归。就在本月,金新信托在上海的8000万元信托计划就出现了意外到期毁约。

  因此,信托从来就是富人的理财工具,因为富人对于风险有更强的承受能力。为了限制普通老百姓介入其中,我国专门出台了有关法规。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信托公司一般按照认购金额,由多至少排列到第200份。一般情况下,15万以下就难买到信托产品了。最近,房地产信托产品频频上市,筹资规模少则不到2亿,多则16亿元。

  若发行16亿元的房产信托,平均成200份,单份金额高达800万元,即使是一般富人也难以承受。为了信托产品顺利发行,一些代理商开始动起了脑筋。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信托公司和代销商正通过各种途径,避开监管措施。

  于是,就出现了文初的那一幕。代理商把单份金额数十万至几百万元的信托拆分成若干份,以销售给更多的老百姓。

  至此,一份高至几百万元的风险金融产品,隐藏在高额收益的背后,被销售给了许多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百姓。这些百姓投资者错误地认为,信托是一种比银行利率更高的存款。

  分拆信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巨大的。随着信托产品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旦遇到风险,受到波及的群体就从高收入者延伸到了普通百姓群体。富人可能因此会买不起别墅开不起宝马,而百姓可能因此断了柴米油盐。 

  背景资料

  普通美国人不准买信托

  信托产品不是属于普通百姓的投资品,但无论一般投资者还是信托公司,却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一点。

  主持第五次信托业改革的前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曾想像这样一种信托销售方式:投资人带着律师到场审查信托合同,在银行客户经理的安排下,签合同,划账。

  按照这样的想像,投资者的收入至少处于社会的中上水平。而目前,信托购买者离这样的理想群体还有较大的差距,会一窝蜂地排队存钱、签字,而较少考虑风险。

  在信托业发展成熟的美国,对投资私募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有着明确的限制。美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定义个人身份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必须年收入在20万美元或家庭年收入在30万美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0万美元,或本身控制着500万美元资产以上的企业。”

  美国的私募基金还会根据需要,进一步调高投资门槛,比如要求投资者有更多的财产,要求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财产的1/5,要求投资资金不能是生活必需资金等。

  显而易见,对私募产品投资者设定高门槛,正是为了将普通投资者排除在外,而只准拥有相当财产、具有辨识风险能力、且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入局。

  虽然,目前中国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金额普遍在15万元以上,但这些投资资金的性质究竟如何?是投资者的生活必需资金,还是借款?可惜并没有相关的法规要求信托公司区分。 进入社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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