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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一视同仁,不求“特别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们经常能听到证监会的一些负责人甚至是国家领导人提到“特别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国资委负责人频频提到“一视同仁”。其实,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不求“特别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只求真正意义上的“一视同仁”、“同股同权”!
既然说一视同仁,就不应该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样都是市场的参与者,国有资产就能豁免市场风险吗?难道说市场风险就是流通股东的专有“权利”吗?为什么没人提“中小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
从法律意义上讲,国资委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说白了,它只是市场的参与者之一,它有什么权利制定游戏规则?如果广大股民说国有股只能以一元钱一股进行减持,行得通吗?这显然是“一股独大”的集中表现!哪里有一视同仁?哪里有同股同权?
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增发等再融资时,流通股东如果不参加,则会因除权而遭受损失,而非流通股东不参加,他们所持有的股份的净资产值照样增加,为什么不要它们把这些差价吐出来?这里又有什么一视同仁?有什么同股同权?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东的产权交易必须是其实有产权(真正属于它的净资产和附带的无形资产)。因发行新股、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股本公积金转增股等产生的非流通股的净资产增值绝大部分是由流通股东贡献的.因此,非流通股场外价转让是对场内流通股股东的歧视和侵害。必须停止这种侵害:非流通股不能流通和转让!有转让需要的非流通股股东就需要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将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非流通股重获流通权,会导致流通性溢价的丧失即流通股股东的损失,因此,非流通股需要补偿后者的损失以交换或赎回流通权,即非流通股的转换价要以不损害流通股股东的现有利益为前提。
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向\"每股净资产\"开刀!分清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一.在财务报表中将现有的\"每股净资产\"改为平均每股净资产,又将它分成两部分列出: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例如杭萧钢构(60047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发行时:流通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0.58元(发行价11.24元,扣除发行费1630.4万元.),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66元(其中有1.66元的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以后每年有利润留存和分红,按各方占有的每股净资产值比例分别计算,每股净资产多的分多,少的分少,如果当年亏损则照减,这样就明确了双方资产的占有数量(如果按现行的计算它在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是5.22元,无形中在发行前后非流通股东坐着得到2.56元的暴利,这种政策难道不应改革吗?) 。
二.对现有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清理,参照上述方法,确定每个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凡是以前发行.配股.增发.债转股时流通股股东交的钱,都应计在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里,当然历年来留存的利润以及亏损也应计算在一起,帐目分开了,互不占有对方的血汗钱,结束历年流通股交的钱变为双方平分占有的混帐局面,最后定出双方的每股净资产,这样可以为全流通打下基础,
三.现有上市公司历年来留存的利润及亏损的处置办法:改变过去平分的方式,按双方的每股净资产比例重新分配,每年的股份数.利润.亏损都是可查清的,这样流通股分的利益多些,遇到亏损时减得也多些,
四.过去的\"送股\"分配不合理:上市公司当年有一定业绩利润,又有一定的股本公积金,于是就送股,分掉股本公积金,要知道股本公积金是流通股股东原先高价交的钱,变成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平分了.非流通股又侵占了流通股东的利益,这个政策必须改变,对过去已\"送股\"必须来个清理,分清双方的利润和股本公积金,凡是占用流通股的股本公积金和利润\"送股\"的,给于撤消所送的股数.把错误的政策改正过了.这样做了,可以缩小总股本,每股收益增加,股价提高.
五.上述计算的结果可能双方的每股净资产相差很大,有的非流通股的净资产会出现小于0,大部分可能相差不大,
六.如果计算结果各方的每股净资产相差不大,将来提\"全流通\",可按\"流通股每股净资产\"为标准进行缩股,假如:流通股每股净资产为10.58元,非流通股为2.66元,那么10.58元/2.66元=3.977,非流通股要上市,就按3.977股换成一股,这样最终才达到同价.同股.同权,才较为公平合理.操作简单.且根据充分,理由十足,缩股后业绩提高,市盈率降低,市场的股价提高,可以适当补尝流通盘增大引起股价下跌的影响,原非流通股在上市后自已择机卖出,卖出多少价,就是多少价.(这就是非流通股缩股后的市场定价,合理合法,它包含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价值,有何难\"定价\").如不卖,继续当大股东,卖了,换个大股东,到此,大家才是一视仁,
七.如果计算结果相差很大,且大于零,这要看非流通股东愿不愿意大比例缩股流通,不肯则放慢.但是,以后的每年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必须拿出税后利润的70%来分大家,再按各方的每股净资产多少算成比例来分,这样流通股可多得,非流通股少得,由于非流通股的每股净资产相差远不及流通股的,所以建议它的分红和留存,不得领取,留下计入它的每股净资产里,相反,流通股的分红和留存则可全部领取,遇到当年亏损则照减,如果有送股,流通股东照送,可以摊簿它的每股净资产.不送股给非流通股东,可以增加它的每股净资产,这一减一增,可以逐步减少差距,非流通股股东也可以拿出现金付给流通股东,更加快缩少差距,以便缩股流通.
八.如果计算结果非流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小于零,一般是劣质上市公司,如果愿意大比例缩股流通也可以,不然就要放后解决流通了.
九.在\"未全流通\"前,会有配股.增发.债转股,非流通股东如果弃权,必须对其除权部分进行“除权”处理:既视同其以弃权部分的非流通股的全部净资产金额全额认购(实际上就是缩股。当然不会出现配股价低于非流通股净资产值的情况吧?)。
十.在未全流通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必须经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流通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谈得上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今年的\"基金的声明\",实则股市的哀鸣,应引起高度重视.
十一.关于无形资:现在只能表现为上市公司增长潜力和发展后劲,只有当它在市场上与股权一并交易后才会产生价值,即股权上市后市场定价多少,才可知道无形资产的一定价值,这是全流通后的话.
十三.现在非流通股东的转让:是把历年来在发行.配股.增发.债转股等中流通股股东交的钱一部分,分给了非流通股股东,双方才会有相同的每股净资产,帐目上只有一个每股净资产值,非流通股股东就依据这样的每股净资产转让给他人,很明显侵占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很不合理.从法律角度讲,非流通股当初不流通是政策的规定,也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合约,股民才积极认购,几年后出现配股,又过几年出现增发,再过几年来个债转股,规模越来越大,融资相隔的时间越来越短--半年多的(如韶钢松山(0007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03年元月增发1.2亿股,同年8月提出发可转债21亿元).短时间又提出再融资,简直是抢钱.这三座山把股民压得翻不了身,现在非流通股要流通---违约了---流通股东当然有权反对,对过去的政策大胆提改革,最终不能损害流通股东的利益.否则就有政策诈谝之嫌.
另外还有几点建议: 1.规定每年公布年报时一起公布再融次方案,其余月份不准公布。避免让股民全年都在担心这些利空地雷。2、在解决全流通问题以前,所有新股全流通发行,不再新增“历史遗留问题”;3、在全流通前,上市公司进行表决、现金分红或送转股时,要区别对待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行“同资同权”而不是“同股同权”。这样,既不会因股权分置而继续损害流通股东的权益,而且即便短期内找不到合理的全流通方案,非流通股所占比例也会随着股市市值的不断扩大而越来越小,全流通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对市场的冲击也就越来越小,将来解决起来也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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