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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记者刘谷华)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建设厅获悉,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实行5年多的广东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将被废止。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规定》还指出,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