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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励弘:实事求是,重新审视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
  时间:2004年09月20日16:07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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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到列强封锁的封闭条件下,依靠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防工业体系,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球经济,境外产品和国际资本对本土经济的压力日益加大;另一方面,经济转轨和体制改革困阻重重,各类产业发展面临的许多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改革落后于开放,使得许多军工企业由于体制原因而面对严峻的生存压力。

  体制问题无不源自国家层面。国防工业存在的体制障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国资国企都存在的共性问题,另一类是国防工业单独具有的特性问题。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就是特性问题之一。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在纪念总设计师百年诞辰之际,实事求是地重新审视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是很有意义的。

  一、军品的商品性和军工企业的商业性

  庞大的国有经济和有限的管理能力,使得政府往往对各类产业不加区分,以大致相同的体制进行管理。在高度集权时期,对民用工业像对军事工业一样,实行指令式计划;进入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时期之后,又要求军事工业像民用工业一样,按照自由市场理论去经营。

  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对于国防工业全局也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设想是市场决定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种则认为美国国防工业经济是前苏联以外的最大计划经济。实际上,任何把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的分析方法都有失偏颇,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出发,莫如分别对军品的商品性及军工企业的商业性作一剖析。

  美国的有关著述中,列举出国防市场与自由市场理论相悖的28个差别点。本文对这些相悖之处重新编排列表以说明不同的问题。原著所描绘的是美国国防市场的状况,除个别条目外,基本上也能反映中国的国防市场,因此不作文字改动。

  从表1的供求机制可以看出,军品的商品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对于供方(生产厂家)来说更是如此。但是不宜笼统地把这些制约因素归结

  表1 从供求机制看军品的特殊性

   一般商品 军 品

  供方机制 1 许多小供应商 既定项目由少数大供应厂商包办

   2 生产是为了盘存转售 先卖完再生产,生产根据订单,先卖给国防部再为国防部生产

   3 竞争是为了共享市场 竞争常为获取“全部制品”,或毫无市场竞争可言

   4 边际成本决定成品价 价格与总成本成比例

   5 价格受市场决定 一方面是独占价格;另一方面大部分工商业者冒险性大,常超出成本

   6 需要对市价变动反映灵敏 对新技术突破发展作出及时反映,几乎从来未有市场价格及灵敏度之说

  求方机制 7 许多小买主 独此一家——美国国防部

   8 购买之利益归于买者 基于“公众利益、国防安全”

   9 购买者有“先用后买”,分期付款之选择 国防部必须把国会之年度拨款如期用掉

   10 价格决定于边际效用 为达到预期军品效能不惜任何价格

   11 依据价格选购 选购常依政治或唯一来源,或“议价”;只有8%金额给予竞价者

  供求机制 12 买进卖出交易自由 买卖受到层层节制及障碍

   13 市场之大小依据买卖双方共同形成 市场之大小由第三者(美国国会)通过制度预算拨款决定

   14 市场转移,迅速改变供求关系 新武器系统需7~10年来发展,需3~5年建造完成

   15 需求减少,价格即降低,受供求规律支配 需求减少,价格反而上升

   16 一般均衡——市价回到其均衡状态时价值 成本每年上涨约5%(通货膨胀未计入)

   17 市场渐进地趋向均衡 市场行为反常,每年有变化

  于“计划性”,因为无论是经典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理想的计划方法,都并不造就、也不可能排除这些因素。经济运转的许多问题如果确实是出于计划体制的本质缺陷,可以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加以改善,但是对于以上这些制约因素,市场经济同样无力根本克服之。

  既然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都不起作用,那么就应该把所有这些供求机制上的特征看作是军品的属性。也就是说,军品是不完全的、特殊的商品,它的产销既有商品性的一面,也有非商品性的一面。其他一些产品(服务)也会表现出这种两重性,但是在人工干预和调控方面,不像军品这样困难。

  表2 从投入产出机制看军工企业的特殊性

   一般工业企业 军事工业企业

  投入和产出 1 长期投资比较稳定 投资变动性大,逐年核算

   2 供应依需要而调整 大超额能力

   3 所有产出均为小型大量,可分类 一艘巨舰需数年建造,耗资上亿美元

   4 所有已知型态之成品相同(例如维生素丸) 各制造厂之产品各异(舰、船、飞机)

   5 就整个经济来说,利润平均化 行业间利润差异极大,制造厂间利润相差更大

  要素流动性 6 劳动力流动性很大 劳动力流动性较小

   7 资金流动合理 债重,借贷困难

   8 资本之流动改变需要 巨额资本货物被“冻结”于工厂内

   9 整个生产界享有相同之技术 竞争性的技术发展

  干预 10 政府不如干涉 政府是政策决定者,是规格审定者,是银行老板,是仲裁申诉的法官。政府一手包办

   11 无外界限制 所有为国防部工作者必须满足OS-HAEEO之要求,拨款援助高失业率企业和协助小企业

  表2对投入产出机制的对比分析表明,军工企业的商业化程度远远低于一般民用工业企业。所以应该说,军工企业是特殊的工业企业,它既有商业性的一面,又有非商业性的一面。许多非制造业领域的企业都具有这样的两重性,但是在制造业领域中则仅此一家。

  军工企业的商业化程度,与军品的商品化程度密切相关。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程度固然有量的区别,却没有质的不同。所以,这些投入产出机制上的特征不取决于经济体制,而是反映了军工企业的属性。

  二、根本特点是国家“消费”

  有许多著述都谈到了军工是“垄断性行业”,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如上所述,无论是军品的供求关系还是军工企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均不依常轨。其本质原因,是一般经济分析所依据的机制性前提——供求双方各有所需、互相制约、共趋均衡——在军工生产中几乎不存在。正是在这个方面,体现了军工行业与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极大不同,特别是对于只具有唯一资本金归属的中国军工企业,更是如此。军工企业的以下两大特性是必须予以关注的。

  1、投资者即是购买者

  对于一般民用工业来说,生产厂商希望得到更多的利润,其办法除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外,就是提高售价;购买者则希望降低购进价格,以节省开支。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由于存在充分的竞争,供求双方基于利益不同的这种价格期望的矛盾,将在均衡价格的基础上得到统一。

  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仍然存在大量政府干预,那么某一主管部门必然会站在本行业所有生产厂商的立场上,提出干预价格的建议:一方面作为买方,要求稳定其他行业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作为卖方,要求提高本行业产品的价格。这是自改革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最近的范例是电力公司和煤炭公司关于电煤的价格之争。

  这里提到的“生产厂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统一体,没有必要再作具体区分,因为在价格和销售方面这两者的利益完全一致。即使是国家垄断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银行、铁路运输等)——其特点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大众消费——也一样,投资与经营可视为一体。

  但是,对于军工生产则必须明确区分投资者与经营者,笼统地讲“生产厂商”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军工行业的特点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国家“消费”,仅仅说“国家垄断”并不足以概括其本质。军品生产的投资者即是购买者,这就使得军品有着特殊的价格效应,与均衡理论完全无关——如果国家作为投资者希望得到更高的投资报酬率,那么国家作为购买者就必须为同样数量的军品支付更多的采购费;反之,如果国家作为购买者希望减少采购支出,那么作为投资者就不能期望投资回报,而且有可能要挫伤经营者经营生产的积极性。

  用法定价格(价格与成本成比例)的办法来为军品定价,正是为了协调投资者(即购买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军工生产中,确实不能用“生产厂商”来统一概括投资者和经营者。

  2、经营者处于夹缝之中

  单纯生产军品的企业,处于投资者和购买者两位一体的夹击之中。与一般企业相比,它们在投资、售价、生产品种、生产数量等主要经营内容方面,都不大可能享有决策权,在其他方面的决策权限也要受到很大制约。这样的企业,与其说是经营单位,不如说是生产单位。

  从有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为了使夹缝中的经营者能够生存,美国的国防生产对于费用的处理有几个特点。

  首先,官方工厂会计制度不同于民营厂商,官方工厂不计算设备及厂房之折旧,不把退休金计算入内,也不计算利润。在这方面,官与“民”争,官方得利。这明确说明,官方工厂只是个生产单位,它不以盈利为目标,没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义务,对劳务费用也只承担一部分。

  其次,有许多设备及工厂由于陈旧且生产水平较低,或者长期封闭,或者低度开工,已经列为“沉没成本”。但由于这些都是特种设备、强专业性工厂,如要计划新建同类工厂,势必涉及旧厂的处理。这一方面说明设备的重置不大可能由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说明军工企业的“更新改造”与一般民用企业有很大不同。

  再次,许多属于政府所有的设备,只在大的私营公司内装设。私人企业利用公家设备从事国防生产固然可获暴利,但因此也使它们难于脱离国防生产。国防部在建立生产线时要求有额外的生产能力,或者在完成生产任务以后要求保留空置的厂房及设备;承包公司愿意承担保管的责任,因为闲置设备的维护费用记在“国防合同管理费”项下,也就是说不由企业承担。这说明,许多私营企业只有在不负责(主要)设备投资及闲置维护费用的前提下,才能承担国防订单并获得盈利。

  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来看,美国的军品生产存在着3种形式:私有企业,政府所有政府经营,政府所有承包商经营。中国只有一种形式:国有国营。尽管如此,上述美国对军工生产费用处理的一些办法,仍然能一般地说明军工企业的某些特性,供国防工业进行产业组织时参考。

  三、不应该对军工企业提出“自负盈亏”之类的要求

  产业定位问题需要在最高的国家层次上给予解决,即使是国防科工委也无能为力,军工企业更是只能被动承受高层决策的任何一种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防工业的大部分纲领性文件,都对军工企业提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保值增值”等要求。从本文所作的论述完全可以判断,单就军工生产来讲,这些要求都是不现实的,是照搬竞争性产业而完全不符合军工产业发展规律的。新加坡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目共睹,但是也只能做到在560多家国有企业中,“除国防工业外无一亏损”(1996年3月18日《经济日报》)。

  这一结论是对军工企业的基本的定性认识。那么,在贯彻了“以民养军”的宗旨之后,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能自我发展”这一判断呢?

  “以民养军”方针的提出是在80年代初,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步。在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凭借军工企业雄厚的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开发出许多行业外产品,形成颇具规模的民品产业及三产业务。在军品订单大幅减少的年代里,“以民养军”对于纾缓企业的困局和保养一支骨干队伍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功效;但是,它对于强化军工科研和壮大军工产能则作用有限,“养”而已。

  更何况,在民间资本逐渐壮大之后,特别是在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之后,军工企业面临的形势是,不但开发新的民品日益艰难,而且原有的民品市场也日益受到侵蚀。例如,嘉陵摩托曾经勇冠全国,在带动重庆市成为摩托之城以后,却渐渐淹没于崛起的民营企业之中。军工的汽车牌号不少,仅航空工业麾下就有哈飞、沈飞、西飞、贵航、昌河、云马等知名整车企业,它们也都在承受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行业外产品大多属于完全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在这一领域只有先发优势,没有效率效益优势,因此主动或被动地逐步退出只是时间问题,科技含量高、资本规模大的迟一些,其余的早一些。20年来各个行业里国资国企的表现已经一再证明了这一规律性的趋势。

  所以,从军工行业全局来看,在可以展望的中长期内,不存在“以非军工产品养军工产品”的可能性。出于国防工业的特殊定位,即使考虑到“以民养军”所能够发挥的效能之后,仍然难以期望军工企业能够像市场经济中的一般企业那样“自我发展”、“自负盈亏”。

  四、只能是“特殊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

  在指导国防工业发展的大部分纲领性文件中,也都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同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学界为了推进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改制而提炼的一个概括用语,专指适合于竞争性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上没有这样一个称谓。但是多年以来影响所及,使得人们不管干什么行业,企业不管处于什么阶段,都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首选,似乎其他企业制度都是古代的,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表3 国有企业分类表 (陈小洪 2003)

  公司类型(按功能分) 管理模式 法律

   业绩目标及合同 特殊财政支持

  一般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资本回报目标 无 公司法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 可有业绩目标,但无业绩合同 无 公司法

  特殊企业

  财务独立公司 (烟草、电信) 资本回报和公共目标 无 公司法,特殊法

  财务不能独立的公司 (军工、大项目) 成本、公共目标 需要 公司法或特殊法

  过渡性公司 特殊设计,个案处理 根据情况定 公司法和特别规定

  过去的国防工业是国有独资,今天的国防工业是国有独资,20年内的国防工业恐怕也只能是国有独资,都扯不上“现代企业制度”。在最近召开的有189家企业参加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李荣融表示(2003年12月20日《中国经营报》):“除军工生产等极少数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都要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民营等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说明连国资委也开始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隐含有严格的产业限定的。

  事实上,国防工业的企业制度,只能是“特殊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参见表3)。

  参阅资料:

  (1)[美] 岳念祖著:《美国国防工业与军事力量》,华东工学院,1984年。

  (2)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研究报告:《重新设计国防》,1992年。

  (3)大卫·B·H·德农主编:《战略的约束》,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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