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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家高风险券商触警戒 监管层倡市场化处置

BUSINESS.SOHU.COM 2004年9月21日19:00 [ 莫菲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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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控制风险,证监会在130家券商中确定了23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名单。

  有关人士透露,23家高风险名单中不仅有市场上早已曝光的健桥证券、闽发证券、武汉证券等券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公开化的大券商。

  当下半周股市拉出久违的长阳线,振奋人心的市场表现在告诉人们“高层定下了先救命基调”之际,一场针对23家高风险证券公司“明救暗治”双管齐下的行动正在周密部署。

  此前的9月初,各家券商均接到了证监会机构部与各地证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摸清证券公司底数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每家券商“珍惜自纠机会”再次彻底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方案的制定源自8月中旬召开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会上,证监会首先部署了全国各证券公司摸底自查的计划,更关键的是,证监会在130家券商中确定了23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名单。

  该人士对这份名单讳莫如深,但他表示23家高风险名单中不仅有市场上早已曝光的健桥证券、闽发证券、武汉证券等券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公开化的大券商。

  根据会议确定的计划,9月底,各属地监管局将陆续进驻23家高风险券商,进行严密监控。

  “金融安全网应当由审慎监管、风险补偿机制和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三大要素构成,因此,监控与限制只是第一步。”某券商总裁认为,“根据央行与证监会稳妥处置高风险券商的要求,这批高风险券商中很可能逐渐出现以关闭破产、托管或重组等多种途径处置的对象。”

  23家券商划入“高风险”

  “50万以上资金进出都需要向陕西证监局审批,”健桥证券某财务人员告诉记者,“监控十分严格。”

  名列23家高风险券商之一的健桥证券已受到陕西省证监局的现场监控。

  “他们(陕西证监局)在总部办公有一段时间,公司自营与委托理财业务基本停止,此外,公司高管离职、机构变动、业务开展,连客户提取自己保证金也需要得到批准。”这位财务人员介绍,客户如要提取超过50万的资金,首先要填客户取款单,再由营业部发传真至经纪总部,再由总部向陕西证监局报批。“只有在证监局审核完,盖章签字后,客户才可以取钱。”

  这种严格监控态势也将出现在其他22家高风险券商。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某位人士介绍,2002年证监会建立了一套证券公司风险评价体系,当时内部有一份名单,把证券公司按照高风险、风险、重点关注、关注与低风险五类划分,落在前四项范围内的券商约有六十家。

  “在这次全国证券监管会议上,证监会重新按照三大类指标(净资本;资产亏损额;挪用保证金余额、债券交易现量、存量与受托理财额)划分130家证券公司,列出了23家高风险公司。”

  知情人士透露,以往,只有在证券公司爆发危机时,各地证监局才会派人进驻,对于风险券商,一般采取口头谈话、提醒制度,不干涉券商的自主经营。

  显然,在这次监管会议上,证监会的态度变得更为谨慎,已把严厉监管与稳妥处置23家高风险券商提上“红色警戒”。

  一些券商感受到来自上层的压力。某券商办公室人士表示:“最近,证监局要求我们报的业务数据等材料比以前要严格许多。”

  据悉,券商的自查内容涉及公司治理、内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情况、公司担保、诉讼情况、帐外经营情况、挪用客户债券与资金情况、违规债务情况等。

  按照要求,券商必须在9月底前把自查报告上报各地证监局。

  落实限劣措施

  不少业内人士更愿意把23家高风险券商的划分看作是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中限劣制度的落实。

  记者从多种渠道获悉,年初证监会曾打算把全国130家券商按不同标准分为A、B、C、D四类,并且一度提出“以净资本小于0且净资本负数的绝对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及资产负债率大于150%、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净资产150%”等指标作为区分优劣券商的标准线。

  实际上,证监会迫于市场的压力与券商间的平衡,最终没有给所有券商贴上A、B、C、D的标签,而是选择了让证券公司主动申报规范创新的办法,即好人举手制度,扶持优秀券商。

  有证监会人士表态,分类实施标准是证监会在内部监管时的参考与借鉴,于是,劣质券商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限制劣质券商业务发展的措施始终未得到正式公开。

  上述申银万国人士认为,23家高风险券商应属于监管层所指的劣质券商,鉴于风险考虑,换了一种形式,把对劣质券商的披露从台前挪向幕后,监管层在种种利益纠葛中选择了稳妥规范。

  “把劣质券商从台前搬到幕后,也是监管层无奈之举。”该人士表示,“风险券商一公布,可能变成高风险券商,而高风险券商在没有处置前公布,可能面临更大危机。”

  四大处置途径

  “今后高风险券商中会出现一批类似南方证券等营业部被接管,主体被处置的公司。”某券商总裁认为这是高风险券商必然的趋势。

  把最差的金融机构踢出局的观点,在各监管部门间已形成共识。年初,证监会特地设立风险处置办公室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化解积累已久的风险。

  证监会内部透露出一则消息:目前130家证券公司最终保留70-80家左右才算合理,这意味着每两家证券公司中可能有一家被吞并,证券市场将消失近40%的证券公司牌照。

  问题在于,各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问题上,可能看法不完全一致。

  对于证监会来说,困难的不是制定风险处置名单,而是拿出一套有执行力,各监管机构均可接受的处置方案。

  尽管意见不一定一致,但在去年关闭新华证券,今年整体接管南方证券的案例中,还是能看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身影。“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央行给予高风险券商再贷款的现象会长期存在。”央行内部人士表示。

  央行给高风险券商提供再贷款的基本原则是“个案申报、个案处理”:央行依据自己的风险评价,做出给谁钱,何时给钱与给多少钱的决定,其中不乏有协商与妥协的过程。

  具体规定:对于证监会下令关闭、托管或破产清算的券商,央行负责垫付个人保证金的缺口,代表国家承担责任;对于证监会没有出具处置意见的高风险券商,央行不给资金支持。

  此外,央行不负责机构保证金的漏洞,机构保证金与委托理财资金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走法院清算赔偿之路。

  央行人士称,目前国家处理高风险券商基本有四种模式:

  第一,严重资不抵债的小券商主体关闭、撤消,营业部由其他券商托管(签定托管协议),央行垫付个人保证金,债权、债务登记后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二,对于地方力保的问题券商,则由地方政府整体行政接管,地方财政与央行共同垫付个人保证金,或者先由央行垫付个人保证金,地方财政担保,审计理帐,由地方政府牵头、证监会配合寻找重组方。如重组失败,则走破产清算道路。

  第三,由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托管,或配合另一家券商共同托管,央行垫付个人保证金,自托管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理帐户,制定重组方案,如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券商可以继续生存,否则拍卖剩余资产、破产清算。

  第四,对于证监会暂不出具处理意见的风险券商,央行不垫付资金,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寻找重组出路,如重组失败,可能走上述道路之一。据悉,已经审计完毕的闽发证券正在紧锣密鼓谋求自救方案,不过能否在规定的9月内完成重组方案前景不明朗。

  “前两种方式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第三与第四种方式则会运用打包、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央行人士说。

  二种市场化手段

  “有人说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接管(问题券商),更像是政治任务,但我们的到来确实引入了市场化处置的手段。”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总部某经理表示。

  该人士表示:“尽管是第一次,但处置的方式可以互通,目前我们也在考虑利用市场化方式解决部分个人保证金问题。”

  在审计完被处置券商的所有帐目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公开招标,拍卖券商一部分资产以抵偿个人保证金,剩余的资产按法院宣判的机构债务清偿率偿还。

  他举例,券商资产30亿,负债100亿(资不抵债),首先拍卖10亿资产,偿还个人资金,另外20亿资产以20%的清偿率偿还机构债务(不考虑任何清算费用)。

  如个人保证金仍有缺口,这部分缺口资金还是由国家赔偿,即央行垫付。这种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利用市场化手段为国家减轻压力。

  据央行人士介绍,目前央行正在协同证监会制定投资者有限补偿机制。

  央行人士认为,投资者补偿机制正式启动后,所有证券公司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当证券公司退出市场时,投资者补偿基金依法履行对投资人的有限赔付职能,既可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力量,又可防止挤兑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同时,投资者补偿机制也为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设置一个缓冲机制。

  原因在于,从目前央行无限承担个人保证金的兑付,发展至未来投资者有限补偿,期间有一段漫长的衔接过程,投资者的观念也需要时间逐渐去改变。

  “在这过程中,老百姓得到基金有限补偿与保证金原额之间的缺口,依旧由央行垫付。”央行人士表态。

  高院暂缓通知

  显然,如在规定时间内重组不成功,那么一批高风险券商将走上破产清算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曾强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法院要集中优势力量,做到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

  但对接踵而来的高风险券商案件,法院态度非常谨慎。

  日前,最高院给各地高院发布通知:有关汉唐证券的案件,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受理的暂不审理,已审结的暂不执行。

  “近期金融机构官司层出不穷,各地法院在处理已关停整顿的金融机构时承受重大压力。”上海高院人士表示。

  法院需要有个指导性的意见统一审理和执行破产清算工作。

  目前,一份由最高法院拟发出的《关于在审理、执行已被撤销、关闭和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民商事案件中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几个问题的通知》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征求意见稿依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把握审理和执行被撤销、关闭、停业整顿金融机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协调好政府撤销、关闭、停业整顿的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防止由于不适当审判和执行影响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工作。

  那么究竟会有多少高风险券商在市场上彻底消失,这不仅需要各监管机构的努力,相关的法律也需要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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