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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列为当前经济战线着重要做好的八项工作之一的消息传出一来,笔者一直就在琢磨:这一次证监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抓紧落实“国九条”的精神了,理直气壮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了。当时笔者就想,是否真正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证监会的面前就面临着两道考试:一道是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以股抵债”方案能否得到批准,一道是宝钢股份(600019)(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增发是否会被证监会所制止。然而,时至今日,笔者不能不倍感失望。从截止今天的消息来看,面对这两道考题,证监会成了名符其实的“白卷英雄”,不仅没有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还公然做出践踏法律的事情来,证监会已完全沦为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圈钱的工具。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对于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损害笔者已在多篇文章里加以叙述,而且,在这个问题上许多的权威人士和广大的流通股股东一样,对这个问题已形成共识。如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就明确指出:“以股抵债”有重大缺陷应当叫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夏斌等人也明确指出,“以股抵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应当慎行。所以,对于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损害,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在这里笔者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损害,还不只体现在方案内容的本身上。更加重要的是,电广传媒在“以股抵债”方案表决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强奸民意的行为。虽然电广传媒的公告中声称,公司的“以股抵债”方案在非关易股东的表决中获得97.28%的赞成票高票通过,可实际上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只有流通股股份621.7506万股,仅占该公司流通股总股份15340万股的4%左右,其他代表96%流通股的流通股股东的意志无疑被这4%的表决结果强奸了。特别是对于这4%的表决结果,还存在着表决操纵行为。据有关媒体报道,电广传媒流通股东李先生曾情绪激动地告诉有关记者:“征集投票权有猫腻!”他介绍说,“这500多万流通股多数是公司事先安排好了的,公司把表发到一些证券营业部,让工作人员对股民说‘缩股呢,对你们有好处,赶快通过吧’,好多人就是这样糊里糊涂地签了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于9月6日在《搜狐财经》上发文呼吁:应对电广传媒操纵表决行为进行调查。然而,时至今日,笔者没有等来证监会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倒是等来了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消息。根据该公司今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方案获中国证监会同意实施的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4〕54号文)核准,同意公司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并同意公司将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用于抵债的7542.1022万股予以注销。由此看来,已经习惯于“无所作为”的中国证监会,面对电广传媒公司“以股抵债”所存在的诸多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问题再一次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而宝钢股份的新股增发最近一个时期也是遭到流通股股东的竭力反力的,为此一些报刊网络媒体甚至携起手来,向宝钢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试图在将于9月27日召开的宝钢股份股东大会上否决宝钢股份的增发方案。作为宝钢股份的增发来说,不仅融资额巨大,使市场出现“大出血”现象,损害了整个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该公司增发资金用于收购的资产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将造成公司每股收益的下降,直接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对于宝钢的增发,作为口口声声要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中国证监会来说,理应与流通股股东保护一致的立场,阻止宝钢公司的增发圈钱行为。然而,让广大的流通股股东气愤的是,中国证监会不仅不对宝钢的增发予以制止,而且还为宝钢的圈钱行动大开绿灯。
本来,根据今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基金法》中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也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在今年7月份中国联通(60005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配股过程中,由于与联通配股的主销商和副主销商中金公司、国泰证券和银河证券及中信证券(60003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等券商存在着控股关系,于是,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基金管理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等5家基金公司都未参与配售。
而鉴于宝钢股份的增发规模远远超过中国联通的配股,因此,届时宝钢增发将组织一支庞大的承销团队伍是毫无疑问的。如此一来,若象联通配股一样严格执行《基金法》的规定,那么,必将有一大批的基金公司不能参与到宝钢的增发中来。若果真如此,宝钢的增发能否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得基金公司的支持便成了大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在众多的基金公司难以参与宝钢增发的情况下,宝钢增发能否获得成功便要打上一个大问题了。然而,就在宝钢增发面临着这种尴尬局面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来为宝钢的增发排忧解难来了。为了宝钢的增发能够顺利地得以实施,日前,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交的“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复函,称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来,地球人都知道,无论是主承销、副主承销还是分销都属“承销”之列。可中国证监会为了方便宝钢的增发工作顺利进行,竟然将副主承销或分销从“承销”之列中分离出来,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越权行为,它更是对今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基金法》的公然践踏。而正是由于有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法》法律条文的践踏,于是这困扰着宝钢增发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可见,在宝钢的增发问题上,中国证监会完全成了为宝钢股份圈钱服务的工具。
看来,本届证监会确确实实是该早点撤换掉了。就让这一天来得更快、更早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