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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9月2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合作方分别签订了重要对外投资协议,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签署以下协议的决议,所涉及的议案不需经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一、本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朝华)签订《合作协议》及《出资协议书》,同时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组建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协议主体介绍
    1、本公司,法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姓名:赵勇,职务:董事长;
    2、上海朝华,法定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00号六楼,法定代表姓名:祝剑秋,职务:董事长;
    3、祝剑秋,代表新设公司管理团队即管理层和骨干员工;
    4、朝华集团,授权代表:祝剑秋,职务:总裁。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待定)。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公司现金出资10,2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朝华出资7,8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9%;祝剑秋代表新设公司管理团队即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以现金出资2,0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
    4、注册地址: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
    5、经营范围: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及配件、电子及非专控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生产、制造和“四技”服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
    本公司以现金出资。上海朝华出资7,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6,330.3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625.99万元人民币,无形资产843.71万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定后10日内,缴纳全部实物出资(以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以上现金出资部分在本协议签定后30日内,全部出资到位。
    祝剑秋代表新设公司管理团队即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以现金出资,分期到位。
    2、生效条件及时间
    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其他重要条款
    上海朝华将全部分销业务及运营管理平台转入新设公司;涉及分销业务及业务平台的人员全部进入到新设公司,并与新设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分销业务涉及的渠道资源由上海朝华协助转入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成立之后,上海朝华不得从事分销业务,其分销业务遗留资产由新设公司代销,未完成业务由新设公司代管。
    (四)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各自拓展产业领域的需要,在 I T、信息家电领域进行合作探讨,以促进共同发展,达到共赢的目的。本公司与上海朝华强强联手,标志着本公司全面进入 I T产业,将成为本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进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本公司与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签订《关于共同出资组建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本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签署此协议的决议,此项议案不需经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一)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1、本公司,法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姓名:赵勇,职务:董事长;
    2、金发科技,法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890号国际科贸广场12楼,法定代表姓名:袁志敏,职务:董事长。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科教创业园区。
    4、经营范围:塑料、化工材料的开发、研究、加工、制造、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转让等。
    5、经营期限:10年。
    6、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金发科技以现金39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5%,本公司合计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
    本公司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下属化工材料厂经营性资产(厂房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和土地等)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作价1928万元以及现金172万元。金发科技以现金3900万元人民币出资,双方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认缴出资额。
    2、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其他重要条款
    本公司和金发科技约定将各自拥有的相关技术和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合资公司使用(但本公司的商标不在此范围);金发科技须提供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给合资公司,组建具备实力的研发机构;本公司对合资公司针对本公司开发的产品具有优先使用权;金发科技不得在西南地区投资与合资公司业务相近或相同的项目;合资公司对原长虹化工材料厂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四)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集中优势资源主攻数字电子产品领域,双方在资源上的整合,进一步配合本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提供更加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及便捷优良的服务,有助于提升各自擅长领域和强势产品上的优势和竞争力。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