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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271号),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浙江省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省交接办")将所持本公司1529.636万股股权(占总股本28000万股的5.46%),划转给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详见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由于在转让双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前,公司实施了2003年度分红派息(每10股送2股、派1.50元,详见2004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至使浙江省交接办所持公司股份增至1835.5632万股。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显示,转让双方已于2004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权过户手续。至此,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1835.5632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3600万股的5.46%。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