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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4日公布了关于收购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40艘船舶及其相关负债的《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公告》(详细情况请见2004年9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截止9月26日,上述报告中所述的剩余一艘尚未完成交接手续的“华山”轮已完成航次并已办妥了船舶实体交接等手续。
    至此,中远航运本次收购广远公司的40艘船舶及其相关负债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已全部完成,相关40艘船舶已全部完成了船舶实体交接手续,并已在国家主管机关办妥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等变更手续,船舶的收购价款和相关负债已按照《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全部支付、转移完毕,上述40艘船舶已归中远航运所有。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中远航运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主体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远航运在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履行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船舶的交接船手续已全部办理,中远航运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已经完成,有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中远航运已合法拥有“大田”等四十艘多用途船和普通杂货船。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40艘船舶所有权证书
    2、40艘船舶国籍证书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