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宣判 司机赔偿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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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SOHU.COM 2004年9月29日15:58
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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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
刘寰修车费664元。据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夫妇俩准备仍像往常一样穿行南二环路菜户营桥走捷径到达目的地。没想到,惨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8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被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 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对这一认定,曹志秀的家属与刘寰均表示不同意。
是什么原因使得曹志秀夫妇不走地下通道,而非要冒着生命危险跨越两个隔离带并横穿车流不息的二环主路呢?曹志秀的丈夫吴军发一脸茫然地说,他们是今年到才北京的,至事故发生时还不满1个月,并不知道二环主路不能走。
令人疑惑的是:当刘寰发现主路上有行人曹志秀时,并未在第一时间内踩刹车,刘寰对此的解释是:当他发现有一个人出现在他前方大约100米时当时就鸣笛,但行人却没有反应,因为怕追尾,他只是轻踩刹车,同时认为行人会快跑避开,但没想到那个人却依然没有反应,这时他再把刹车踩死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
宣武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认为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即路权)的理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这一点,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此条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公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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