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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修改方案的信息披露之后,在法律和经济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修改方案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过度,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尤其是个人用户是否应该被界定为违法者。甚至有人危言怂听的预言,该方案一旦成为法律,中国的千百万视窗系统的使用者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因为在这一用户群体中,使用正版的只是极少数。
反对者声浪不小。若干专家学者还发表了一份呼吁书,要求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强烈反对将盗版的最终用户列入违法的范围内。而支持者,以我目前所知,就只有薛兆丰一人。
界定产权是利益使然
产权所以要保护,是因为财产能够带来收入,如果不加以保护,人们就会非常乐于损人利己。牛顿定律从来都是免费使用的,原因就 是因为它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作者赚取的主要是声望等非金钱利益,而这是使用该定律的人抢不走的。不论财产是否有形,此理不变。我们买一台电冰箱,并不是买那一堆铁,而是买它的冷冻服务,厂家提供保修,等于是增加了服务——也等于降低了价格,顾客对冰箱的产权并没有因此受损。同样的道理,买一套视窗软件也是买它的数据处理服务,而不是买光盘或代码本身。产品的有形与无形,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成为产权保护上区别对待的理由。
软件能够低成本的复制,是因为它的信息(知识)含量高,但有什么产品是一点信息也不包含的呢?软件与硬件的差别只在一个百分比而已,那并不是什么本质的差别。事实上,一切知识都是共用品,也就是多一个人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可口可乐如果公开了它的配方也并不影响自己的使用,那是否应该强迫其公开,以满足公众的所谓共享需求呢?明星的演唱会要是有空位,是否也应该允许其他人免费入场呢?软件开发也是有成本的,收益共享而成本独吞,这样的生意谁也不会做。
技术知识是财富,当然应该保护,而要保护就要保护得彻底。如果盗窃是犯罪,那为什么购买赃物就应该合法呢?
不要屺人忧天。一本书可以几个人传看,作者不会告你侵权;一套正版软件也可以装在几台机里,微软不会破门而入要你付钱。
产权的界定总是有限度的
没有什么权利是天赋的,产权亦然。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它应该被保护,而是因为对创造财富有利。从来没有不加以界定的权利——否则就不叫权利了;也从来没有界定地绝对清晰的权利——不值得,技术上也办不到。王怡在他的专栏文章中说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私有产权,并说产权并不是界定得越清晰越好,还把科斯、巴泽尔等大师级人物抬出来,完全是在钻牛角尖,因为根本就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一切权利都是受限制的。换言之,保护总是不可能“充分”的。
我在阳台上种了一盆花,那是我的私有财产。但那同时也美化了环境,我是否应该向赏花的路人收费呢?答案是应该,但我不会蠢到真的去要钱。原因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也有成本,也要讲成本收益分析,代价太高就不值得。
界定知识产权,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正版盗版一目了然,可见费用并不高。既然如此,那就应该予以彻底的保护。现在的问题,是执法部门有没有这样的决心和能力。
“知识均衡”的怪论
方兴东和汪丁丁等反对者的另一个说词,是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和共享权应当保持均衡。他们一定是忘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知识的共享!如果没有对专利权的保护,试问还有哪个发明人会公布自己发明的细节呢?中国社会一直存在大量的祖传秘方,原因就是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发明人只能以保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样的道理,如果软件总是被人共享,你看还有多少人会呕心疬血地开发软件呢?以为立法的目的仅仅是保护微软,是短见。没有这样的保护,中国的软件制造业永远只能是幼儿园的水平。
他们也滥用了“均衡”的概念。经济学所说的均衡只是一个逻辑的推论,现实当中并不存在。经济学家有什么权力来规定微软应该赚多少消费者应该付多少呢?经济学家什么时候改行干这个了?
想像出来的“阴谋”
在五花八门的批评声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就是阴谋论。大意是说,微软前些年纵容盗版,目的是先占领市场,获得垄断地位后再高价取利。这也是所谓反倾销的理由。也就是说,那是一个圈套,先把你套住,再慢慢宰割你。
现在问题来了。这个套到底是谁设的呢?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每当微软推出新产品,总是人家的发布会还没开,咱们的盗版已经卖得如火如荼了。如果那真是一个阴谋,也只能说明微软对中国是格外的友好,美国人花钱都用不上的东西,就先给中国人免费用了。我们感谢都来不及,还抱怨个什么。
如果这样的圈套真的管用,为什么别的公司不用?难道世上就只有比尔·盖茨一个人聪明?又或者,就只有他一个笨蛋,愿意拿自己的心血白送人?
事实是,设“圈套”是无可奈何地的结果。微软只是一个商业机构,从来不曾有执法权,凭什么纵容盗版呢?这个圈套,它想不设也办不到。
市场交易,从来都是你情我愿的。谁也无权逼你把钱掏出来,微软纵使富可敌国,也同样没有这个权力。它要高价宰人,你不买就是了。软件天才有的是,磨刀霍霍的旁观者,还巴不得微软这么做呢。
还需要澄清一点,就是所谓低价倾销不过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一面之词而已,它的另外一面,就是外国的政府或公司为本国的消费者付了帐单。如果德国人低价向我们倾销奔驰宝马,我们是应该欢呼呢还是哭泣?别人的财富送给我们享用,难道我们还拒绝不成?先以低价占有市场,再用高价牟取暴利,是流传甚广的一个神话,却至今也找不到一个经验证据。
超前立法没有错
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各国参差不齐,某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很高水平的保护。但不能因此就说我国不能采取高于国际水平的保护。经济落后不能成为立法落后的理由。以为保护知识产权是向发达国家让步,是陈旧的观念。正确的理解是,那的确有利于发达国家,但也同样有利于我们自己。
中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一大弱点就是缺乏弹性,难以像英美普通法那样与时俱进。超前立法,一步到位,可以避免今后的许多扯皮,不失为上策。执法方面虽然难以一步到位,但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的改善。不管怎么说,立法者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