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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范利祥 上海报道
陈德林的“幸福”职涯
在上海宝钢集团,陈德林的名气仅次于谢企华。谢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而陈为总法律顾问。
“集团领导对企业的法制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很早就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宝钢集团法务部部长卞正治毫不隐讳地告诉本报记者,在每个项目签订之前,都会先征求一下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的意见。
宝钢是中国最大的钢铁集团公司。49岁的陈德林1983年加入宝钢,1998年任企业行政管理部法律顾问、法律诉讼部主管、法务部副主管,直至后来的法务部部长。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宝钢就立即拟订了《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方案》,并于当年11月获得批准,成为最早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之一,律师出身的陈德林也随之被正式任命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
在宝钢,陈德林的地位与企业的“三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相当。这使得他能够进入集团的最高决策层,参加经理办公会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陈还同时领导宝钢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集团的各项法律事务,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陈的这种“显赫”地位和职权,使得他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将宝钢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前年,他带领法务部在对美的反倾销应诉中打了场漂亮的硬仗,一举为集团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保卫央企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央企总法律顾问都如陈德林这般“幸运”。
“有时候企业老板根本就不会把你的意见当回事,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地位很尴尬。”10月14日下午,某位于上海的中央国企一位总法律顾问向本报记者大吐苦水。
不过,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改善。10月8日,旨在加强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资流失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在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于众。
“目前反馈意见和建议比较多,很有建设性。”10月13日上午,负责该工作的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
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法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不仅可视为国资委对“郎顾公案”的再次反应,而且对于央企防范法律风险、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重点规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保送程序,提出重点规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程序,对央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备案监督为主,协调处理为辅。
而且,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国资委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
“以往,国企处于一种所有者缺位的状态,对于很多重大法律纠纷,往往不了了之。”李曙光指出,很多国有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流失了。多年来,他一直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对此高度重视。而《办法》中备案制度的提出,则对加强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从制度上给予了保障,李曙光表示。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国资委备案。而且对保送给国资委的备案文件要求非常细致:案件类型;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案件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和效果;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办法》还着重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即每年应当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李曙光认为,这可以使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加强对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胡萝卜加大棒
更引人注意的是,《办法》再次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给予了多次强调。“对于我们来说,在企业的治理和决策过程中,今后发挥的作用将会更大。”上海市某央企总法律顾问表示。
《办法》指出,央企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央企应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和职权将会因此得到改善。”该央企总法律顾问指出。
他同时提醒记者注意《办法》的“奖励和处罚”一章中的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奖励又有处罚,胡萝卜加大棒很能奏效。
他表示,以往,由于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一员,“受制于‘头头’,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而这些问责规定并不仅仅是针对总法律顾问的,如果重大法律纠纷没有处理好,还会处罚到其它企业领导人,比如老总,“这并不是‘头头’们愿意看到的,所以这将会‘逼’着他们高度重视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企业的法务工作。”
不过,一直对央企法律顾问制度给予高度关注的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对此并不看好。他认为,《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在发生重大纠纷时,必要时国资委可帮助“协调”,同时又对相关负责人规定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
“作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央企遇到相对重大的法律纠纷时,他宁可请求国资委‘协调’处理。但各央企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很难了解每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发生背景,也很难作出相对较好的解决方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拖而不决。”罗培新说,这样以来,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将会更加尴尬。
总法律顾问制度前途
李曙光的另外一个身份是国务院《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这使得他有更多的机会分析企业破产的原委。“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包括央企,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健全,董事长相当‘独裁’,董事会、监事会成了‘花瓶’。”这样一来,很多项目的投资,往往是企业老总一人说了算,但老总“往往无法从一开始就预测到该项目的法律风险,无法避免法律‘陷阱’,所以最终不少项目归于失败,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
李曙光呼吁,要在央企内部尽快建立“对架”的法律机制,使企业老总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则是一个良方。他认为,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这是一种全新的国有企业管理理念。
宝钢集团已经尝到了甜头。陈德林介绍,去年,宝钢共处理新案59起,诉讼回收人民币5053万元、挽回损失人民币1798万元、查封和保全财产1.4亿元。
但宝钢的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仅仅限定在“打官司”上。在宝钢所涉及的很多国内外的重大场合,人们往往能够看到陈德林和集团法务部的身影。
宝钢目前已经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到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控的新途径,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如为加强对全资子公司监事会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的日常管理,宝钢确定由总法律顾问负责的董事会秘书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派出董事、监事的培训,日常工作情况的协调和管理,使派出监事机构和派出董事、监事能更有效地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意志,使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而“国资委成立以来,共收到所出资企业要求协调的80多起法律纠纷案件,多为法律监控制度不完善、企业法制机构不健全的企业。”国资委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在国资委的一次内部会议上说。
目前,国资委明确提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家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加强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据国资委统计,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
“但只有从制度上来对企业法务部门的地位进行保障,才能真正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的意见。”宝钢集团法务部部长卞正治表示,企业董事长在签字前要先想到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后,董事长才会签字。而这正是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本报记者还同时获悉,为了促使央企更好地推行总法律顾问工作,国资委还将选择3至5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对外公开招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