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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券商可发行短期融资券
提要: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不得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1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记者 浩民 于力 北京报道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昨天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通过发行短期融资金融债券,满足短期融资需要。
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和交易受央行的监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央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1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央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日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取拍卖方式,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办法》还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央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进行调整。
证监会 券商发行长期债门槛降
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作出《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暂行办法》作出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等四项重大修改,修订稿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证监会有关人士称,《暂行办法》原第23条对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制,同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债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据此,券商发行5年期债券的利率最高为3.9%。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这一票面利率低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利率,也低于最近发行的国债利率。如招商银行6月份发行的35亿元期限为5年零1个月的次级债券,其利率为4.59%;建设银行发行150亿元次级债券,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为4.87%,如果不赎回则后5年利率上升为7.67%。此外,财政部2004年8月23日发行的7年期跨市场国债的招标利率也达到了4.71%。如果不取消发债期限的限制,证券公司债券的利率对投资者就没有足够吸引力。
《暂行办法》修订稿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修订稿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鉴于该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暂行办法》修订稿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暂行办法》原第26条第(二)项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这位人士表示,该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第51条规定的5千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
据了解,《暂行办法》自施行以来,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申请,证监会今年已经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经过一年实践,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使《暂行办法》更加贴近市场,更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发债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