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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顾之讼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郎咸平高调应诉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0月21日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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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李苒洲/上海报道

  “香港律师收费不但贵——每小时在4000元以上,而且必须按小时收费。如果我不能够应付律师费用,那么不管我的论据是否有理,也必定败诉”

  2004年10月6日,郎咸平发布独家授权书:将顾雏军在香港高等法院控告郎咸平的全部过程,及他对案件的相关声明及看法独家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眼下官司开庭已如箭在弦上,“郎顾之讼”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郎顾之讼”虽未正式审理,但早已是暗流涌动、瞩目者如云。

  不仅因其牵连一位最富争议的学者——郎咸平、一位大陆的百强富翁——顾雏军和他旗下的数家上市公司,更重要的是它已经被赋予了更多的象征意义——MBO是否应当叫停、国退民进的进程应否重估等等。

  虽获郎咸平授权成为独家发表他有关观点的平台,但这并不表明《瞭望东方周刊》为郎独家代言。我们也在尽力与顾雏军及格林柯尔方面联系,只因顾氏目前人在国外,而公司方面亦表示因原告为顾氏本人,不便多言。

  故先载郎咸平专访。

  《瞭望东方周刊》:你对这次顾雏军在香港高院控告你一案,有什么可以和读者分享的看法吗?

  郎咸平:刚开始的感觉肯定是吃惊和愤怒。但在许多陌生读者的鼓励启发下,忽然有了新的认识。我认为我应该抓住机运,变诉讼为案例教学的课堂,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技之长,也就是我长于发现、研究的特长,促进社会对企业监管的氛围,培养出千百个张、王、李、赵监管,而非孤独的一个“郎监管”。所以我才授权了《瞭望东方周刊》这样有公信力的官方媒体披露整个案情的经过,随着诉讼的逐步深入,而随时随地的指导读者深入理解企业资本运作的切入点。

  而对我有益的是,这种施教完全是互动的,我个人在互动中受益匪浅。举例而言,法庭还没有开庭,就有陌生的热心读者透过各种方式给我提供了大量的一手信息和证据,而这些证据是我当初研究顾案时,怎么样也找不到的。比如,顾雏军的5000万美元的原始积累来自于何处等等。我当年对顾雏军神秘发家的困惑,随着这些知情人士提供的一手材料一一解开。我简直喜出望外,这哪里是诉讼啊,简直是万众一心“探海底”。

  我还是希望有更多的知情人将一手材料提供给我。请社会大众透过电邮lzhang@ckgsb.com和张小姐联系。我们整理研究好后,会依法定程序提供给香港法庭、内地公检法机关和媒体。

  《瞭望东方周刊》:你能否谈一下,上市公司面对质疑的时候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郎咸平:目前这件案子的意义已经不是简单的郎顾之争,而是中小股民如何对付上市公司的打压。这一次的诉讼充分体现了个别上市公司缺乏信托责任的恶劣行为。依理而言,上市公司面对公众的质疑,应该提出证据消除舆论的疑惑,这是美国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但是当顾雏军面对舆论的质疑的时候,竟然采取了打压的手法,这着实让我感到震惊。以我在内地具有如此话语权的学者质疑顾雏军,都要受到他的打压,我简直不能想像中小股民如果对其质疑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如果我面对这次的诉讼不能给予迎头痛击的话,那么绝对谈不上中小股民的权益保护。因此我一再说,这次的诉讼对于内地改进公司治理的提升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瞭望东方周刊》:你认为顾雏军为何会在香港起诉,而不是在内地起诉呢?

  郎咸平:顾雏军选择诉我,其实本质上想用诉讼行为来证明他这些年商业操作行为的清白。这本身就不合逻辑,甚至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另外,为什么他会选择在香港打官司呢?因为香港的法制系统是保护既得利益者,律师收费不但贵——每小时在4000元以上,而且必须按小时收费。他的企图即在于此,如果我不能够应付律师费用,那么不管我的论据是否有理,也必定败诉。而且顾雏军为了提高我的成本负担,他找了香港屈指可数的几个最贵的御用大律师(Senior Counsel)和我打官司。虽然我只是一个穷学者,但是按照程序,我也必须相对应的聘请御用大律师和一般律师,估计每一小时的收费可以达到上万元。这就是顾雏军的如意算盘,他想提高我的诉讼成本而打垮我。

  但是令我(也必定令他)想不到的是,诉讼消息刚刚见之媒体,就有相当多的民众主动参与,不但替我组织了顾问团,而且也提供大量的经费让我无后顾之忧地和顾雏军打官司,我一定借这次香港诉讼的机会将是非黑白彻底弄清楚。在此,我向关心我的民众表示衷心的感谢。

  《瞭望东方周刊》: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一篇研究报告是由郎教授所指导,并由长江商学院的7位学员所完成,而且都是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据你分析,顾雏军会不会把这7位学生也列入被告呢?

  郎咸平:确实,这一次的研究报告,是由长江商学院的7位MBA学员在我的指导下所完成。该报告的选题是由这7位学员所自定,而且文字稿件都是由这7位学生所完成。我们所发表的文字稿件也是完全依照学生的原始稿件而发表,没有做文字变动,只是因为文章太长不同媒体做了小部分删减。

  根据我们律师的了解,顾雏军连这7位学生都要控告。这些学生和顾雏军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而且本研究报告所用数据都是由公开渠道而得到的,根本不存在恶意诽谤的动机。但是顾雏军的做法很明显地是想以“高压”的手法强压质疑声音,甚至连无辜的学生他都不放过。如果顾雏军控告这些学生,这些学生哪里有钱打官司。各位读者想一想这就是我们上市公司的素质,这也难怪中小股民不愿意再踏足股市。但是我想告诉社会大众,我会尽我的全力保护这些学生不受顾雏军的伤害和骚扰,我一个人将会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的结果。-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李苒洲/上海报道

  郎咸平会不会成为张化桥第二

  郎咸平不会成为张化桥第二——要么拾起张化桥失落的东西,要么比张化桥摔得更重

  “李东生、张瑞敏这些人就比顾雏军聪明多了,任你郎咸平怎么说,反正我低调做自己的事情就是了。郎咸平这样的人,你越告他,他反而越来劲。”

  业内对“郎顾案”持这样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不过这些人都忽略了一个事件——就是两年前的“张顾案”。

  2002年1月30日,顾雏军就曾向香港高院控告瑞银华宝及该公司董事兼中国研究部主管张化桥诽谤罪。同年7月底,瑞银华宝、张化桥以赔偿30万港币的代价与顾雏军庭外和解。

  正是在“张顾案”中的获胜,使顾雏军在“郎顾案”的对垒中显得赢面颇大,因为“郎顾案”与“张顾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比较分析两案的异同,会对“郎顾案”的走向有着更为清楚的认识。

  相同的罪名:诽谤罪

  2004年8月9日,郎咸平在中美财经传媒高级研修班毕业典礼上作了名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

  演讲中郎咸平表示,他和他的学生经过3个月的研究后发现,顾雏军先后收购了科龙、美菱、亚星客车以及ST襄轴等4家公司,号称投资41亿元,但实际只投入3亿多元。期间顾雏军采取了多种手法巧取豪夺,郎咸平将顾雏军的巧取豪夺归纳为“七大板斧”——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以及借鸡生蛋。

  这也就是顾雏军指郎“诽谤”的由来,而“张顾案”中,瑞银华宝董事张化桥的“诽谤”对象也正是格林柯尔,而张的“诽谤”也更为曲折。

  在2001年12月前,瑞银华宝和张化桥一直都在极力推荐买入格林柯尔。2000年7月,瑞银华宝对在香港上市的格林柯尔股票的评级是“强烈买入”,这也表明了瑞银华宝对格林柯尔非常看好的态度。

  但在跟踪格林柯尔两年之后,张化桥于2001年底转变了对格林柯尔的态度。2001年12月12日,张化桥在发给客户的电子邮件及此后的研究报告称,“从顾先生电话会议及接连的解释中,他似乎承认其产品并非如招股书所称,全部属于无氟类制冷剂,亦有异于管理层过去向投资者和分析员所讲的。”

  当日,格林柯尔的股价比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2.65港元下跌13%,随后股价连续下挫,最低下跌到1.26港元,累计跌幅超过50%,市值蒸发超过20亿港元,顾雏军身价更蒸发掉13亿港元。一直保持沉默的顾雏军,在2002年1月30日向香港高院提交诉状,指张化桥的报告引用的话语和数据未经核实,存在恶意诽谤。

  同一起诉地:香港高院

  “郎顾案”也好,“张顾案”也罢,原告顾雏军都将打官司的地点选在了香港高等法院。

  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建教授认为,由于郎咸平对格林柯尔和顾雏军的“侵害”行为发生在上海,因此,顾雏军完全可以在上海进行民事诉讼,当地法院也一定会受理。

  但顾雏军将战场选在了自己的福地——香港高等法院。

  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姚爱华律师表示,香港的民事诉讼程序比较复杂,而且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都远高于内地,因此不排除顾雏军将诉讼地选在香港是为了从经济上压制郎咸平,从而增加自己获胜的把握的这种可能。

  相似的被告

  在“郎顾案”和“张顾案”的两位“诽谤者”身上,亦有诸多相似之处。

  比如他们都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在上市公司研究方面都是建树颇丰,甚至都居住在香港,而最突出的一点是他们都有着鲜明的个性。

  郎咸平的性格可用其桀骜不驯、锋芒毕露来描述。由于 2001年下半年他在国内股市极力推广“辩方举证”以及“集体诉讼”等措施以保护小股民的正当权益。他的观点受到媒体、 学术界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 因此被投资者和媒体称为“郎监管”。

  张化桥的声名在资本市场较郎亦不遑多让。

  张化桥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证券界,先后效力于东方惠嘉、里昂及汇丰证券,现任瑞银华宝董事兼中国研究部主管。张因特别关注内地赴港上市民企而在业界引起争论和震动,曾连续两年当选“香港最佳分析员”。

  张化桥一向对中国内地来港的民企股钟爱有加,曾调研并成功推荐过多家民企,在港被投资者称为“民企之父”。

  张化桥的名言是:“我是投资者的走狗。”问题越尖锐,他斗志越高昂,越挨骂他越快乐。他认为股票分析员要想有权威的话,就必须老老实实做投资者的“走狗”,他以做这样的“走狗”为荣。

  或许正因为郎顾二人所共有的张扬个性使他们在两年内先后成为格林柯尔的“诽谤者”。

  相同的原告

  两案原告皆为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顾氏在日前刚刚出炉的2004胡润百富榜上以14亿元身价名列第80位。

  在以上两案中,顾氏的强硬风格显露无遗——你害我股票下跌,我就告你没商量。在“张顾案”中,张化桥从“诽谤”到成为被告,相隔近50天;而到了“郎顾案”,这一时间已经缩短到了8天。

  结局会不会相似

  “郎顾案”与“张顾案”之间存在着如此多的疑似之处,似乎“郎顾案”的结局较后者不会相去太远,但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比如疑似非典最后不一定确症为非典。

  事实上,两个案件还是有着些许的不同。

  据研究过“张顾案”的一位律师表示,顾雏军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被告的12条罪状。其中引述了张化桥报告中的若干原文,指出其报告存在对格林柯尔制冷剂的恶意诽谤;称顾雏军从未发表张化桥在证券报告中所指的言论。更指张化桥蓄意漠视事实真相,且没有尝试加以求证,令格林柯尔和顾雏军的声誉受损。

  双方的矛盾集中在顾雏军是否曾说过某些话上。因为张化桥和瑞银华宝方面拿不出相应的录音证据和文字证据,所以当时形势对张化桥较为不利。

  而郎咸平的情况与之完全不同。郎咸平自己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研究报告所用的数据均为格林柯尔以及顾雏军所拥有的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正因为这一差别,使张化桥最终在法庭提出现金赔偿的和解方案,输了一阵。而郎咸平则高调表示自己最不怕走法律途径,将与顾雏军斗争到底,因为香港支持学者的自由学术推论。

  疑似“张顾案”又与之有着些许不同的“郎顾案”究竟会迎来一个怎样的结局,目前还很难预料,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郎咸平不会像张化桥那样选择和解,至少不会在交锋以前就和解,而这也决定了郎咸平不会成为张化桥第二——要么拾起张化桥失落的东西,要么比张化桥摔得更重。

  当然,这个过程不会短暂——“这样的案子在香港打一两年甚至更长都很正常”,武胜建教授如是说。-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李苒洲/上海报道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与“郎顾案”

  香港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以不成文法为主,所以与内地不同,它没有一部统一的、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其民事诉讼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诉讼主体的地位平等。

  “郎顾案”中,顾雏军是以个人名义状告郎咸平诽谤。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私权自治原则在香港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民法的私法性质相适应。

  3.公正原则

  主要体现在:①诉讼与诉求公开。②诉讼程序实行对抗制,确保双方辩论权的实现。③审判公开进行。它要求审判的过程一般应当公开,审判的结果则必须公开,反对秘密审判。

  这一原则也是“郎顾案”精彩对决将完全展现的最大保障。

  4.和解原则

  和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和自愿原则的结合与延伸。双方可以在起诉前依所签订契约的规定自行和解,也可以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自行和解,从而终止诉讼。

  从目前“郎顾案”双方的态度都比较强硬这一点来看,和解的可能性不大。

  香港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香港的民事诉讼,依其所涉金额及性质分类,可在三个不同的法院进行一审。即审裁处、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郎顾案”的原告顾雏军选择的是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郎咸平诽谤。

  1.起诉

  即当事人依据一定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得以发动的第一步,在香港法律中称为“入禀”法院,这是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的惟一方式。

  “郎顾案”的起诉时间为2004年8月17日。

  2.送达文件

  根据普通法自然公正的原则,原告必须使被告人知悉被告何事并给予被告人答辩的机会,原告亦须及时知悉被告的答辩理由或反告,方为公允。为此,就要求诉讼双方及时将与诉讼有关的文件送达对方。

  (1)向被告发出诉状或传票。原告入禀法院后,应将诉状或申请及获得的法院传票,由原告送达被告。

  (2)被告答辩及反告(反诉)。被告在收到传票或诉状后14天内,写出答辩书或反告书交原告及受理案件的法院。若逾期不答辩,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被告败诉,法院亦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败诉。

  郎咸平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将在10月19日也就是法律规定日之前将答辩送达高院。

  (3)原告反驳或答辩。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书后,也应在14天内作出反驳,如被告提出了反告,亦应作出答辩。

  3.中途聆讯

  即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就一些程序及非主要事实问题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庭上审理,但非正式审理,主要解决案件的枝节问题,并即时作出有关程序的决定。这一环节也是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与内地民事诉讼程序较大的一个差别。

  4.审讯与判决

  经过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包括中途聆讯后,并经原告申请,法院即排期确定审讯日期。在开庭审讯时,由法官主持,一般先由原告陈词,呈交有关证据,双方传招证人和盘问证人,展开辩论。

  法官在聆听完所有证据及文件后,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及辩论的可信程度,作出裁决。判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为得直(得直即为胜诉之意)令,注明法庭判决的结论和胜方应得。得直令是胜方据以执行判决的依据,如果双方接受法庭的判决,即可不理会判决书,只须按照得直令执行即可。而如果当事人上诉时,则需由原审法官作出判决书,判决书会详载法官判案的理由和结论,既是法庭争讼的结果,也是上诉时的依据,用以评估法庭判决是否正确。

  庭审的辩论阶段或许是整个“郎顾案”最为精彩的部分。

  香港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

  香港各级法院的民事裁决、令状,一经作出,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即须遵照执行,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法院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但是,又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一审终审制,因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上诉,甚至可以在上诉判决之后再次上诉,判决有可能会被改变;在上诉期间,判决也有可能被暂时搁置或停止执行。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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