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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经济学家 韩志国/文
自从今年一月底“国九条”公布以来,市场对“国九条”寄予了深深的期待。但九个多月过去了,“国九条”带给市场与投资者的,却是一轮又一轮的套牢和对市场运行前景的更大的困惑。股市运行的客观现实迫使人们思考着这样的问题:“国九条”公布九个月来市场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是“国九条”错了还是在落实“国九条”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经过全面的和多角度的反思,我们的结论是:在落实“国九条”的过程中,管理层不能准确把握“国九条”的本质与精髓,并且出现了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是市场运行逐步偏离正常与健康轨道的深层根源。
在解决股权分裂的过程中着重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让股票市场成为对投资者有回报的市场---在我看来,“国九条”的精髓与本质正在于此。离开了这一精髓与本质去侈谈落实“国九条”,就很难不使市场在运行中出现走偏行为。然而,在过去的九个月中,“国九条”的落实却恰恰出现了这样与市场预其完全相反的状况。在因“国九条”的公布而使市场预期出现好转的情况下,市场开始了疯狂的“圈钱”过程。今年3--7月,市场筹资达935.64亿元,月同比增长最高时达612.91%,最低时也为61.71%。在IPO大大提速的同时,增发与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也呈不可遏制之势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其结果,就是市场预期被严重扰乱,市场再次陷入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之中。仅从今年3—7月,市价总值就从50417.42亿元下降至40377.19亿元,市场再次出现了哀鸿遍野的惨烈景象。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打着落实“国九条”的旗号,推出了一系列在市场中造成更大制度戕害的举措。在这方面,中小企业扳的推出与“以股抵债”方案的实施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我曾经不止一次地指出,利用市场对“国九条”的认同而大行“圈钱”之道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倾向,但管理层对这种警告与警示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地创造着市场融资的“业绩”,这就使得市场的深层矛盾不但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相反却越积越多,越积越甚。实践已经表明并将继续表明,股权分裂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市场的制度戕害问题就无法根本解决,市场的预期就无法真正走向正常,市场的紊乱因素就将压制稳定因素而成为左右市场运行的主导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市场成为有序的和有效的市场并且在市场运行中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都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今年2--4月间,市场上曾经出现了解决股权分裂问题的重大机遇与良好氛围,但由于管理层的思维严重滞后,没能把握甚至没能重视市场上出现的有利时机,相反,在股价指数上涨的诱因下,相关主管部门似乎出现了“金融幻觉”,以为有了一个“国九条”,市场的内在矛盾不解决,股指也可以一路涨上去。于是,解决股权分裂与全流通问题就出现了停滞甚至搁置的趋势,管理层的不作为使得中国股市又一次丧失了解决历史沉疴的机会与机遇。用机会主义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股市的全流通问题,股价指数一上涨就解除警报,这是解决股权分裂与全流通问题被一再搁置的重要根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只要股指上涨全流通就毫无希望、只有股指下跌才能逼出全流通这样二律背反的观点和主张。实践已经表明,股权分裂这个中国股市制度戕害的根源不解决,全流通问题不尽快提上日程,股市在制度创新中以小利换大弊的弊端就不能有效革除,市场的预期就不能走向正常和稳定,让市场成为对投资者有回报的市场就只能是口头上的而不可能是实际上的。
有人把解决股权分裂与全流通问题割裂开来,甚至认为把“股权分裂”改为“股权分置”是对以往全流通思路的超越。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股权分裂”是个贬义词,它本身包含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而“股权分置”是个中性词,它本身就留下了拖延的口子与空间。而且,解决股权分裂与全流通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全流通的本意就是全部可流通而不是全部上市流通。按照我们提出并呈交给管理层的全流通方案,非流通股在缩股后都要设定严格的和较长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即使非流通股全部变成了可流通股,也不能够上市变现。在对待全流通的问题上,指望从上而下地推进或从国有股开始突破的思路是不可行的,比较现实的思路还是从非国有股开始试点,寻找中国股市全流通中的“小岗村”,让市场在探索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与答案。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股市应当留住大企业与大盘股,让它们成为市场的中坚;有人甚至认为,失去蓝筹将失去中国股市的未来。这种观点不是毫无道理,但却不符合处于股权分裂状态下的中国股市的实际。由于双重体制与行政权力的掣肘,也由于大企业基本上还都是国有企业,呈现出严重的行政化的特点,因此中国股市还远不具备进入蓝筹时代的条件,相反,由于大企业的非流通股数额巨大,因而大企业的过多与过快上市会造成股权分裂状况的进一步加剧,使得市场的内在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重。在我看来,中国股市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应靠多上和快上大企业,而是应加快市场的转轨进程,加速解决市场的内在矛盾,从而让市场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也只有到那时,大企业的上市才真正具备了环境与条件。在此之前,大企业的上市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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