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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股份144,744,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6,695,000股的54.27%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汉川市支行申请三年期综合额度授信人民币3.6亿元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44,744,367股,同意144,744,36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申请公开统一授信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44,744,367股,同意144,744,36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44,744,367股,同意144,744,367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律师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