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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通知,关于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大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实业”)一案(详见2001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公告临2001-006),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二中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宏普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778710股,冻结宏普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555742股,合计冻结153344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49%,冻结期限为2004年11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